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2014.8.19

2019.03.25 20:11

乳山市人民法院:

债 权 人 会 议:

2014年5月10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4)乳商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乳山市地方税务局对债务人乳山欣业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以(2014)乳商破字第2-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管理人。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法定职责,开展债务人的重整相关管理工作。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进行重整常规程序性工作

1、组建管理人团队

管理人组成了由6名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团队。根据工作需要与成员业务特长,进行了综合协调组、债权申报审查组、诉讼组、资产调查组等分工,以规范管理人履行职务行为,保证重整工作的有序进行。管理人团队在银滩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随时与债务人留守人员、审计机构沟通,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于管理人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2、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9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我们于2014年5月19日依法刻制了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6月11日开立了管理人银行专用帐户,破产费用由法院审核后通过管理人帐户统一支出。

3、通知债权人、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

管理人协助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自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25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说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管理人的名称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同时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协助法院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

在通知债权人的同时,管理人于2014年5月21日开始陆续向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乳山市地方税务局、乳山市建设局、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机构送达了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告知上述部门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防止股权转让、房屋预售等情况的发生,通知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税款优先债权。

4、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停止债务人帐户的对外支付

管理人在法院的协调、支持下,对债务人5个银行帐户进行了余额查询,并向债务人开立银行帐户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各金融机构送达法院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以防止债务人货币资金因被支付、冻结、扣划等情况造成的流失,使得债务人银行帐户内货币资金5,955,503.13元得以保全。

5、通知法院中止涉诉案件的执行程序

债务人存在4起业主起诉违约金的仲裁案件,已经审结,处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我们向法院送达了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发出解除对债务人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

 

二、接管债务人财产、文书资料、指定留守人员

管理人自2014年6月3日开始,会同审计机构——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机构——威海同信泰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债务人位于乳山市商业街的办公楼、位于乳山市银滩旅游渡假区的台湾城售楼处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对债务人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销售专用章,财务资料如帐目、凭证等进行了移交;对文书资料如劳动合同、工程合同及图纸等进行了封存。目前由于张炳裕称债务人行政章及部分证件在自己台湾办公室保管,而其因被法院裁定限制出境,无法回台湾取回向管理人移交,故债务人的该部分印章及证件管理人现未接管。

为方便工作,我们指定了债务人原行政、财务、工程、工地等部门的人员作为留守人员,并下发制定的《留守人员须知》、《重整期间安保维护制度》等文件,要求留守人员在重整期间配合管理人的工作。

 

三、调查债务人、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1、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成立于2007年4月19日,住所地为乳山市白沙滩镇金海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张炳裕,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的设计、开发、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经营,销售本公司产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股东为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业联科技园)债务人验资报告中验资机构特别声明,在债务人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资到3000万元前,存在股东向债务人的大额借款1000万元,因此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2011年至今债务人连续三年未参加企业年检。

2、债务人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21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我们完成了债务人关联企业的工商档案查询工作,情况如下:

(1)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

欣业联科技园成立于2004年7月23日住所地为乳山市白沙滩镇金海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张炳裕,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培训、咨询服务;房地产设计、开发、租赁、物业管理;销售本公司产品。债务人注册资本为1600万美元(实际到位885.30万美元)股东为东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投资)。2011年至今该公司连续三年未参加企业年检。

欣业联科技园原由台湾史雱毓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50万美元,史雱毓担任执行董事2005年11月21日,史雱毓将公司股权的45%转让给张炳裕、16%转让给郭正次、13%转让给刘志富、剩余26%仍由史雱毓持有。股权转让后,公司设立董事会,张炳裕担任董事长、其他三位股东担任董事。

2006年12月18日,欣业联科技园注册资本增加到400万美元,增资的150万美元全部由张炳裕出资。增资后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张炳裕65.63%、史雱毓16.25%、郭正次10%、刘志富8.12%。

2007年1月22日,史雱毓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刘志富,郭正次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张炳裕。转让后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张炳裕75.63%、刘志富24.37%;董事会成员变更为:董事长张炳裕,董事刘志富、于洋,监事王君南。

2007年4月2日,欣业联科技园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美元,增加的1200万美元全部由张炳裕出资。增资后公司股权变更为:张炳裕93.90%(实际到位787.80万美元)、刘志富6.10%。董事会成员变更为:董事长张炳裕,董事王朝庆、董事刘志富,监事李建龙。

2010年8月2日,张炳裕、刘志富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东宏投资。东宏投资是由PERLED,ORIENT STRATEGIC HOLDINGS LIMITED于2009年8月13日在香港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409室,首任董事为杨洪钧。公司总股本10000股、每股1港币,公司注册编号为1362346,香港商业登记证号为51018117-000-08-09-1。股权转让后,欣业联科技园董事会成员变更为:董事长张炳裕,刘志富、王朝庆、杨洪均、蔡崇礼;公司成立监事会,成员为李建龙、梁华栋。截止到2010年8月17日,东宏投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885.3万美元。2013年1月22日,欣业联科技园董事会成员变更为:董事长张炳裕,董事曹世忠、王朝庆、李建龙、廖训谊;监事会成员变更为张丽红、梁华栋。

(2)乳山东纬电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纬电通)

东纬电通成立于2006年3月23日,住所地为乳山白沙滩镇金海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张炳裕,注册资本为825万美元,股东为毛里求斯摩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里求斯),持有90.91%股权;香港百利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百利),持有9.09%股权。经营范围为:从事各种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投影屏的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业务。

东纬电通原由张炳裕投资设立注册资本250万美元,2007年11月19日张炳裕增资至325万美元。2008年3月4日,张炳裕将股权中的76.92%转让给毛里求斯,23.08%转让给香港百利。该两受让股东分别于2005年8月5日、2007年11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均为张炳裕。2011年4月25日,毛里求斯将东纬电通注册资本增资至825万美元。增资后公司股权变更为:毛里求斯90.91%、香港百利9.09%。

(3)乳山鑫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堂水务)

鑫堂水务成立于2006年11月13日,住所地为乳山白沙滩镇金海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张炳裕,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股东为张炳裕。经营范围为:从事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研发、建设、经营等。

鑫堂水务原名称为乳山钜联水务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3月10日更名为乳山鑫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原由英属维尔京群岛钜联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设立,2008年5月13日公司股东变更为张炳裕。

(4)乳山联威新能源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威新能源)

联威新能源成立于2007年12月11日,住所地为乳山白沙滩镇金海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张炳裕,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股东为张炳裕。经营范围为:从事矽薄膜技术的开发及薄膜式太阳能光电电池模组、矽晶圆式太阳能光电池的生产、销售业务。

联威新能源原由香港Top Energy Investment Limited(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该公司是2007年11月9日在香港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毕打街11号置地广场告羅士打大厦4001室(同香港百利注册地址),现任董事为张炳裕,注册号为1183939。2007年11月28日联威新能源股东变更为张炳裕。

(5)乳山东浩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浩科技园)

东浩科技园成立于2006年1月18日,住所地为乳山白沙滩镇金海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张炳裕,注册资本为1330万美元。股东为:香港京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京达),持有31.60%股权;香港山圆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山圆),持有16.06%股权;香港百利,持有5.54%股权;首冠投资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冠投资),持有46.80%股权。经营范围为:从事科技园标准厂房的开发和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培训、咨询服务,销售本公司产品。

东浩科技园原由张炳裕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6年5月17日公司股权变更为:贾惠安,持有75%股权;张炳裕,持有25%股权。2007年1月31日,公司股权变更为张炳裕持有100%股权。2007年6月12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2500万美元。2007年12月12日,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位1330万美元。2008年2月19日,公司股权变更为:香港京达,持有31.60%股权;香港山圆,持有16.06%股权;香港百利,持有52.34%股权;2008年6月6日,公司股权变更为香港京达,持有31.60%股权;香港山圆,持有16.06%股权;香港百利,持有5.54%股权;首冠投资,持有46.80%股权。2010年10月8日,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1330万美元。

香港京达是2007年7月20日在香港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九龙尖沙咀山林道23号18楼1室,注册号为1151365,现任董事林坤铭;香港山圆是2007年12月17日在香港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73号南丰大厦8楼803-5室,注册号为1195995,现任董事陈浴生、WANG Wkang-Hsiang;香港百利是COMPANY KIT SECRETARIAL SERVICES LIMITED于2007年11月20日在香港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毕打街11号置地广场告羅士打大厦4001室,注册号为1186972,张炳裕于2007年11月28日受让股权,现任董事张炳裕;首冠投资是由冠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9日在深圳福田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林坤铭。

 

四、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1、房地产

债务人拥有的房地产情况如下:

(1)位于乳山市银滩旅游渡假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乳银国用(2013)第0016号项下土地面积106,560.00平方米(合159.84亩),用途为住宅;

(2)位于乳山市银滩旅游渡假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乳银国用(2013)第0017号项下土地面积4,900.00平方米(合7.35亩),用途为商业。

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用于的海郡住宅小区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111,460.00平方米(合167.19亩),立项总建筑面积188,000.00平方米,分为四期。该项目目前共建41栋住宅楼和门市,全部取得预售许可证,其中12栋已经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预售总建筑面积137,713.65平方米,共有住宅1946套、门市34套。债务人现已预售住宅1478套、未售住宅468套(其中协议抵账9套、其他未售459套),门市房34套均未售。债务人现已交房23栋,另外18栋未完工。

2、车辆

经我们查询威海市车辆管理所车辆信息,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车辆共2辆,为KU2699号别克SGM6527AT轿车、K6Y555号奔驰WDBNG67J44A轿车(存在违法未处理问题)。该两辆车现未列入评估范围,因为:KU2699号别克轿车于2014年1月7日由欣业联科技园与王洁签订协议书,以20万元的价格抵顶给王洁,用于支付欣业联科技园欠付王洁施工的康桥蓝湾住宅小区内河挡墙及景观桥工程款;K6Y555号奔驰轿车于2013年3月31日由债务人与上海深蓝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以32万元的价格抵顶给该公司,用于支付债务人欠付该公司施工的海郡住宅小区二期室外景观工程款。

3、办公物品

债务人拥有空调、电脑、电动车等办公设施等,共计34件,账面原值193,805.00元,账面净值19,573.69元;因报废等原因列入评估范围的31件,评估价值21,235.20元。

4、货币资金

债务人货币资金5,955,933.14元,其中现金430.01元,银行存款5,955,503.13元,银行存款主要为保证金、维修基金。

5、对外债权

根据审计结论,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两类,共计18,602,650.35元。其中应收帐款涉及36家业主,共计3,221,227.00元;其他应收款原涉及119家债务人,共计15,381,423.35元(其中债务人应收欣业联科技园13,600,568.86元)。

 

五、受理、审查债权申报

管理人制定了《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填写说明等文书范本,在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及乳山银滩管委会四楼、七楼分别设立了管理人办公室,对外公布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解答债权人的申报咨询工作,派人值班做好现场接待与受理债权申报工作。同时管理人针对债务人不同的债权类型,制定针对性的债权审查原则,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进行审查。

截至到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日2014年8月4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共计1052家,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576,966,165.76元。经管理人审查初步认定共计1033家,认定金额合计69,078,636.30元;不予认定共计11家,申报金额合计328,875,111.47元;因需要进一步核实待定共计8家,申报金额合计128,873,273.41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仍有权向管理人进行补充申报,但需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管理人于2014年8月5日依法向法院提交《补充申报债权收费的申请》。

 

六、调查职工债权

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职工情况及审计报告资料,我们依法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等进行调查。经管理人调查统计,债务人职工债权涉及13人,债务人欠发工资合计212,550.15元、欠缴社会保险金43,048.34元、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合计83,025.00元,职工债权合计349,928.57元。

 

七、制订业主权益保护预案

作为房地产公司的破产重整案,管理人自被法院指定伊始,便对业主利益予以高度重视。2014年5月22日我们向业主公布了管理人工作预案;根据债务人提供的房屋销售明细,整理制作出分类别、分楼号的房屋销控表及业主通讯录。在摸底调查项目建设与销售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区分不同情形首先在法律的框架下考虑解决方案。经与有关部门沟通,我们依法并兼顾实际情况制定了《管理人关于业主权益保护初步预案》。自2014年6月4日开始,我们助法院向业主邮寄了债权申报通知和业主保护预案,指导业主依法选择、行使权利;2014年6月24日姜萍等10名业主代表,分别代表北京、上海、河北、甘肃、东北等全国各地业主来威了解债务人破产重整的进展情况。管理人与业主代表进行了沟通见面会,通报了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情况,就业主关心的工程复工、交房办证、质量配套等问题进行了答复。

 

八、完成债务人审计、评估工作

我们被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即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册中选择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的财务、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工作。2014年8月12日,审计机构向管理人正式提交了乳泰会专审字(2014)第051号审计报告、评估机构向管理人正式提交了威同泰评报字(2014)第2-032号评估报告。结果为:截止2014年5月10日,债务人账面资产总额为428,053,281.69元,审计调整后为51,781,772.67元;账面负债总额为385,894,903.46元,审计调整后为184,555,496.61元。债务人资产评估价值为84,638,058.54元。后评估机构向管理人提交了《乳山欣业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评估后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说明》,结论为债务人审计后净资产为-132,773,723.94元,加上评估增值57,414,869.36元,评估后净资产为-75,358,854.58元。

 

九、申请法院批准恢复施工

管理人经查,债务人开发的海郡住宅小区项目二期,已开工建设的18幢住宅楼尚未完工,停工状态至今已达四年之久。停工时间长构成对业主交付房屋的违约且严重影响资产的变现,为此业主一直上访要求复工交房、办证。为有利于财产的保值增值,自2014年7月4日开始,管理人与债务人、总包单位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监理单位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债务人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室外管网施工单位乳山银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审计机构等多方进行多次沟通,征求各方对恢复施工的意见,取得了大多施工单位对恢复施工的支持;并对恢复施工前所需进行的工程量、造价、质量及责任等进行确认,对后续施工造价、工期等进行预测;同时由于没有重整方的出现,管理人无复工资金来源,而等待重整方出现后筹措资金,将错失施工的黄金季节。为此管理人根据欣业联科技园帐面关于乳山市银滩管委会尚欠10,445,268.13元的记载,协调管委会以偿还债务的方式提供1000万元作为恢复施工的资金。虽然管委会对该债务提出异议,但同意先行提供1000万元用于恢复施工,支持管理人工作,保障业主利益。通过上述工作,恢复施工前各项准备到位后,2014年7月28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书,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乳商破字第1-5号民事决定书,决定准许管理人对债务人未完工的工程恢复施工,并准许管理人在恢复施工期间聘用专业人员。考虑到1000万元的资金量仅能满足部分工程复工造价,经与债务人、各施工单位预测,决定先行对19#-22#四栋住宅楼恢复施工,将来根据重整方的出现及资金的增加,逐步完成工程的全面复工。2014年8月12日管理人聘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全面开始与债务人项目经理、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分别签订恢复施工协议,工程复工正式启动。

 

十、申请债务人与欣业联科技园合并重整

管理人在工作中发现,债务人与欣业联科技园主体严重混同。经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对两公司的关联程度进行专项审计,2014年8月13日,审计机构向管理人出具了乳泰会专审字(2014)第60号审计报告,披露欣业联科技园系债务人的母公司,两企业之间存在财产、财务、人员、经营决策等混同问题,二者系关联企业。根据该审计结论,管理人认为两公司符合合并重整的条件。为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申请法院对两公司合并重整,该申请已经得到批准。

 

十一、与重整意向方沟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在破产重整受理后6个月内无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重整程序将终结,债务人只能面临破产清算,这决定了2014年11月10日前必须有重整方的出现。自2014年7月开始,管理人陆续与重整意向方包括北京、广州、安徽、本地等地产、投资企业进行了接触、沟通,这些意向方关注的是债务人的资产与负债情况,政府是否能够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等。2014年8月13日,债务人也向管理人表达了其股东拟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意向。估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相关意向方将作出是否申请重整的决定。

 

十二、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8月19日召开。由于会议涉及债权人人数多,管理人租赁了大型会场,制定了多套会议预案,并与法院多次沟通;同时我们于会议前7日内电话通知核实出席会议债权人会议的人数,告知注意事项,保证会议准备到位、有序召开。

 

十三、管理人费用支出情况

目前管理人已经支出的费用包括公告、邮寄、工商档案查询、交通、会务等,共计27,117.50元;支出的债务人水、电、燃油等费用共计64,167.00元。上述费用由债务人与欣业联科技园共同产生,全部由管理人对外借款予以支付债务人与欣业联科技园留守人员工资及保险费每月38,596.00元,至今已拖欠三个月,因管理人现无资金尚未支付。

 

十四、管理人下阶段工作计划

下面,就管理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如下:

1、进一步审查、复查、确认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管理人提请法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将对登记、计算、认定错误的债权进行调整、复核。若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职工债权,管理人将职工债权表向职工依法公示后,职工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将对登记、计算、认定错误的职工债权进行调整、复核。管理人经审查认为不应予以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管理人将依法受理并复查债权异议、公示职工债权等,对于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债权,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同时继续受理并审查债权补充申报,编制补充申报债权表。

2、进一步调查债务人财产、催收债权

随着重整程序的展开,我们结合审计、评估情况,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其中包括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进行清收,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等措施实现债务人财产的追回。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的个别清偿的行为,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依法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依法予以追回。

3、加强工程管理、保证质量与工期

随着重整方的出现、资金的到位、恢复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管理人将在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债务人留守的工程项目经理的配合下,在各施工单位的支持下,分期分批地恢复海郡住宅小区所有未完工工程,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尽快向业主交房,促进重整的进程。

4、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80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因此,管理人经与重整方多次沟通经营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监督期限等,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1条规定,依法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使得重整计划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与债权人利益,同时兼顾债务人与重整方的利益,以使得债权人通过重整程序取实现的债权不低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受偿结果,同时挽救了企业,促进了社会稳定。

5、筹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第一次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对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根据重整的进程,适时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布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会议审查。

 

以上报告仅是管理人成立以来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目前管理人正处于对债务人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阶段,报告所引用数据仅是初步数据。根据以后变化的情况,将随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

管理人将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管理人法定职责,保障债务人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争取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方与出资人等多方面的合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重整的成功。

特此报告。

 

 

 

 

乳山欣业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12月,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在威海地区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