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定拍卖机构的议案

2019.03.25 20:40

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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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定拍卖机构的议案

 

债权人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因此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建议破产财产优先以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关于拍卖机构的选定问题,管理人制订本议案,提出两种选定方式,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由人民法院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采用此种方式选定拍卖机构,优势为法院履行随机选定程序、管理人不介入,客观性较强;弊端是拍卖佣金较高,执行统一标准,不存在管理人与拍卖机构的协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二、由管理人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选定

管理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选择多家拍卖机构报价、寻价、比价、竞价的方式,择优选定拍卖机构。采用此种方式选定拍卖机构,优势为管理人可以从拍卖机构的实力、报价等多方面进行考察、选择,可以与拍卖机构协商佣金,从而降低买受人负担的拍卖成本,最终促进破产财产拍卖价格的提高;但采用此种方式选定拍卖机构的前提是,债权人信任管理人组织竞价的公正性与客观性,若不存在这种前提,则管理人建议法院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拍卖机构。上述两种方式,具体采取哪一种方式选定拍卖机构,管理人专门制作了本议案,提报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拍卖机构的选定方式确定后,管理人将执行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参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与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

 

 

 

 

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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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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