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汇报 (2014年8月20日-2014年11月

2019.03.26 16:36

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

乳山欣业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汇报

(2014年8月20日-2014年11月10日)

 

乳山市人民法院:

两债务人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乳山欣业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别于2014年8月18日、19日由乳山市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现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至今管理人的工作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目前工作情况

1、受理补充债权申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有部分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截止到2014年11月10日,管理人已经收到债权补充申报材料情况如下:

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补充申报债权21家,申报债权金额合计12,687,472.37元;

乳山欣业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补充申报债权45家,申报债权金额合计21,820,780.32元。

2、受理债权异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部分债权人针对管理人公布的初步债权审查结果提出了异议,主要包括几个类型:

(1)职工对管理人认定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大部分是由于职工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理解上的错误导致,管理人已经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对有争议的部分职工债权(如社会保险金等)进行进一步核实;

(2)部分购房业主认为管理人调低违约金不合法,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核准认定逾期交房违约金债权;

(3)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认为工程款债权应当优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要求管理人认定为建筑工程款优先债权;

(4)部分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债权人,因为双方或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进行房屋买卖备案登记,管理人将抵债房屋纳入债务人财产,要求债权人就相关债权申报债权,而部分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房协议;

(5)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针对政府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核实减少税款债权、延迟业主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起点、就会议会展工程投入资金向政府索赔、就潮汐湖工程向政府追索款项等;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作为按揭贷款银行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保证其预先行使对债务人的保证债务追偿权。

3、组织工程复工

目前已恢复施工的为海郡住宅小区二期19#-22#楼,管理人与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燃气安装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与总包单位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复工协议书》,与乳山银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各施工单位分别签订了14份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涉及室外管网工程、防盗门安装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室内外燃气安装工程、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联网工程、橱柜、木门、门套制作安装等工程。现室外管网工程、防盗门安装工程已经完成,其他工程最迟交工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另外,由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包的海郡住宅小区二期施工楼号为13#、16#、21#、31#-32#、35#-36#的7栋楼已经基本完成,管理人已经派委托的项目经理和债务人留守的工程人员与施工单位正在现场核实未完工工程量,该部分工程将在2015年春节前完成后续完善工作交付工程。

4、与业主代表进行沟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业主代表及部分业主本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就业主违约金债权的调整依据与救济渠道、管理人的性质与报酬方案等诸多问题提出意见,管理人于2014年9月1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就业主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答复与说明。

在复工过程中,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康桥蓝湾住宅小区的业主提出异议,不同意管理人将乳山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偿还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资金用于乳山欣业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海郡住宅小区的工程复工建设;同时,乳山欣业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除已经复工的4栋楼以外的其他业主也提出异议,认为应当全面复工不应当仅选择其中4栋进行复工。

2014年9月24日,两债务人业主代表姜萍、赵亮、蒋伟民、刘德良、徐霄航与管理人进行了现场沟通,管理人就业主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答复与说明,并于次日向业主代表送达了书面回复意见,同时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示。

2014年10月29日两债务人业主代表赵亮、蒋伟民、刘德良、徐霄航再次来乳山与管理人进行了现场沟通,主要议题是要求政府尽快制定针对重整的优惠政策以及若无重整方出现,要求政府托底接盘。

5、与张炳裕的委托律师进行沟通

由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张炳裕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的公章及全部开发建设证件,不依法履行对法院与管理人的配合义务,法院对张炳裕采取了边控措施,自2014年7月16日起限制张炳裕离境。

2014年9月25日,张炳裕委托北京颜律师与法院、管理人进行了沟通,表达了债务人自己拟重整的意愿,但同时表示现无资金。颜律师未提交张炳裕出具的委托手续,法院与管理人要求其提交未果,此后再未与法院、管理人联系。

6、寻找重整意向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应于6个月内即2014年11月10日前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自两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包括北京、广州、安徽、大连和本地的地产、投资企业,也包括债务人和总包单位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均曾经向管理人表达了重整意向;期间,管理人也主动向一些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发出了项目推荐函,邀请这些企业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同时,业主代表姜萍也在努力联系一上海投资方,乳山市政府也在积极寻找重整方接盘;2014年10月16日,台湾创投集团林坤铭董事长作为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台湾方面实际投资人代表,来到乳山与当地政府、法院、管理人进行当面沟通,要求法院解除对张炳裕的边控,允许其回台湾与投资人共同商量对两债务人的重整事宜。对此法院与管理人要求,只有在张炳裕提供担保,以保证其依法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及开发建设证件并配合管理人工作的前提下,边控措施才可以解除。但对于张炳裕解除边控的担保条件,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现随着2014年11月10日这一重整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的届满,仍无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申请,管理人已经依法申请法院延期3个月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7、解散部分留守人员

进入2014年11月以来,管理人考虑到目前仍无重整方出现,也就无重整资金注入的来源,而两债务人留守人员的工资一直未发放拖欠六个月之久,多人提出辞职。因此经提请法院同意,于2014年11月5日组织留守人员召开会议,解散了大部分留守人员,只保留工程、安保方面的人员,并于2014年11月10日集中清结了离职留守人员留守期间工资共计209927.45元。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1、引进重整方

下一步,管理人将积极开展工作,与重整意向方进行沟通,包括与债务人的投资方进行沟通,协调政府出台吸引重整方的政策,争取在2015年2月10日前能有重整申请方的出现;必要时可借鉴浙江等外地法院的经验,采取重整式清算模式,以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尤其是业主利益。

2、制订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0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因此,管理人将根据重整方的申请,在与重整方、债务人、债权人进行沟通的基础上,依法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将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业主与债权人利益,同时兼顾债务人与重整方的利益。

3、筹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对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根据下一步的工作进展,适时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布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会议审查。

 

管理人将在政府与法院的领导、监督下,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管理人法定职责,保障两债务人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促成重整成功。

 

 

 

 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乳山欣业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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