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5 19: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并对本案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一、债权人会议职权
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行使债权人会议职权,管理人另行制作《债权人会议职权》随会议资料发放。
二、债权人会议主席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第二次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委员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经管理人提请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为7人,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的6名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职工代表组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8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63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五、债权人会议表决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即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六、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本案债权人会议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5条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即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十)项所列事项即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即涉及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事项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即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七、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发言,应征得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同意。
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