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规则

2019.03.28 09:40

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并对本案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一、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优先债权组(含建筑工程价款和抵押担保优先债权);

(二)职工债权组;

(三)税款债权组;

(四)一般普通债权组(称为普通债权组);

(五)业主普通债权组(称为业主债权组);

(六)出资人组。

同一债权人既有优先债权又有普通债权的,优先债权或和普通债权分别纳入不同分组进行表决。

二、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五、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六、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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