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的说明

2019.03.28 10:35

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的说明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议:

20161212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中院)裁定债务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利都房地产)重整,并于20161215日指定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山东英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

接受指定后,在威海中院的监督及指导下,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开展破产重整相关工作。其中,受理债权人申报债权及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是重整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截止2017320日受理债权申报及进行债权审查确认工作情况进行了报告。

现将2017320日之后受理债权补充申报、审查、债权异议复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债权申报的总体情况

2017320日之后至20171120日,有17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截至20171120日,共有254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799,683,887.64 元。

关于各类债权补充申报及审查的说明

12017320日之前,共有28位债权人申报了工程款债权,其中有15家工程款债权人因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不全、缺少工程造价审计结果等主要证据,管理人对其申报的债权暂未能进行审查确认,本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根据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已做出的9家债权人工程造价审计结果,管理人对该9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确认,另有1家因主体不适格确认为0.00元,尚有5家需等待工程造价审计结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有5家债权人申报工程款债权,其中有2家债权人工程款的确认需等待工程造价审计结果。截至20171120日,尚有7家工程款债权因需等待工程造价审计结果未能确认,该7家债权人申报工程款债权额共计为29953563.27元。同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因提供资料不齐全、证据不充分的多家债权人的债权未能确认,会后经过管理人沟通,该部分债权人补充提供了相关资料或证据材料。本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依法合理进行了确认。

22017320日后,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戚钰薇、姜林等共有17家债权人补充申报了债权,补充申报的债权总额为58,935,816.68 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3,263,424.14元,列入工程款优先权的100,000.00元,列入普通债权的3,163,424.14 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姜林等申报的工程款债权因需等待工程造价审计结果未能确认戚钰薇申报的债权因情况比较复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矛盾之处等尚在进一步审核中。

3、债权人威海立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向管理人申报租赁费债权374,640.00元,因缺少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未能确认,会后该债权人又补充申报租赁费债权60,000.00元,并要求确认该60,000.00元债权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管理人经审查,确认该债权人享有普通债权374,640.00元。

4、债权人王春宁、王旭东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额分别为3,269,935.36元、6,612,640.00元,因该位债权人申报债权额与债务人账面记载金额差别较大、债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管理人调查落实的情况尚存在较多矛盾之处等原因,目前尚在进一步审核中。

关于业主类债权异议、补充申报及审查、复查情况的说明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有6家业主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对此前审查确认的业主债权进行了核对;对业主债权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复查;根据上述工作,管理人修正了业主债权人的债权数额。管理人认为业主债权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对此前审查确认的债权数额未进行调整。

22017320日之后,有2家业主债权人补充申报了违约金债权共计217,421.71,管理人对该两家业主债权进行了审查,确认1家业主债权,金额为209,467.71元,另一家未予确认。

四、关于普通债权、职工债权异议及复查情况的说明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有7家普通债权人即山东正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环翠区云杰不锈钢装饰部、环翠区特威空调配件经销处、王明华、柯美琳、刘英、邹建明对自己的债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12名职工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

对于7家普通债权人的异议,管理人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复查,并将复查结果登记于债权表上。职工债权异议内容主要集中在欠付工资数额、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数额、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2015-2016年缴纳的保险费报销等问题上,提出自己的工资数额、平均工资数额要高于管理人统计数,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要长、自己缴纳的保险费应列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等。

管理人经进一步复查、核实,并依据相关证据进行了调整:原职工债权总额为2,016,987.80元,其组成包括三个部分:应付工资、应付经济补偿金、应交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三部分。经过调整,现职工债权总额为2,057,672.50元,调增金额为40,684.70元,其中:应付工资调增126,504.72元、应付经济补偿金调减47,451.54元、应交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调减38,368.48元。

五、关于职工债权的调整说明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主要依据债务人账面记载,结合债权审查规则等对职工债权进行了初步认定。会议后,包括王秀文在内的12名职工对管理人初步确认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要求增加其享有的职工债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查,管理人予以调整,并重新进行了确认,具体调整如下:

1、关于应付工资,原认定额1,432,888.80元,现认定额1,559,393.52元,调增126,504.72元。

调整王春宁工资计提方法,根据王春宁等职工债权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提交的申请异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王春宁为债务人的工程部经理,而非总经理,王春宁的工资计提方法,由原按照高管人员按职工平均数计提调整为与其他普通职工一致,即以201512月的实发工资为基数上浮一定的比例计算2016年度的应付工资;

调增唐雪梅、夏元永、王同茂、毕庶干等四人的工资额,根据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查实,因个人所得税问题债务人为该四人发放工资时分别分了两个户,因此计算职工债权时应将两户数额合并计算;

调减丛军敏、马风波、王旭东、宋大宁等四人的工资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计算应付职工2016年工资是以债务人201512月的工资做为基数上浮一定比例计算的,债务人201512月的工资表项目列示中包含了伙食补助金额(260元),由于2016年债务人项目已停工,因此在取201512月的工资数做为基数时需要剔除伙食补助金额,因此原因需要调减应付工资的职工涉及丛军敏、马风波、王旭东、宋大宁四人;

调减王秀文应付工资数额,王秀文作为债务人高管其工资数额是按照其他普通员工(16人)的平均工资计算的,由于其他普通员工的工资调整、高管的人员范围的变动等导致其工资数额发生变动。

2、关于经济补偿金,原认定额355,068.60元,现认定额307,617.06元,调减47,451.54元。由于确认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按照2016年应付每个职工的平均工资与补偿的月数计算,上述第1项应付职工工资数额的变动导致了经济补偿金数额的变动;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依法不应予以支付,根据管理人进一步掌握的相关信息,原职工债权表中列示的职工夏元永(19531月出生)、王同茂(19456月出生)、于英华(19428月出生)、王秀华(19531月出生)四人已达到或超过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调减上述四人的经济补偿金。

3、关于应交社保费,原认定额229,030.40,现认定额190,661.92,调减38,368.48元。由于认定债务人应承担的职工社保费的计算基数为实际应付职工工资,上述第1项应付职工工资数额的变动导致了债务人应承担社保费数额的变动;第2项中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四位职工债务人不应再承担社保费,依法予以调减。

因此,债务人利都房地产的职工债权共计2,057,672.50元,包括应付工资1,559,393.5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7,617.06元、应交社会保险费190,661.92元。

六、债权审查确认的总体结果

不包括职工债权人,截至20171120日,共有254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799,683,887.64,审查结论如下:

1、管理人对243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完成了审查工作,对11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暂未完成审查工作。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申报的债权尚处于诉讼中对其申报的债权暂未进行审查;尚有7家工程款债权因需等待工程造价审计结果未能确认,该7家债权人申报工程款债权额共计为29,953,563.273家债权人因其申报债权额与债务人账面记载金额差别较大、债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管理人调查落实的情况尚存在较多矛盾之处等原因,目前尚在进一步审核中。

2、已完成审查的243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额为705,451,533.96元,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472,432,163.78元,有29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即管理人确认其债权金额为0元),其申报的债权总额为24,267,261.91元,其中,有10家业主申报的债权全部不予确认,其申报债权为916,049.78元。

3、已完成审查的243家债权人,普通债权人230家,申报的债权总额为597,760,829.06元,初步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  362,462,605.03元;税款债权人1家,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1,915,353.70元,认定11,915,353.70元;工程款债权人27家,申报的债权总额为30,473,444.54元,认定21,599,760.81元,其中15,069,771.38 元列入工程款优先权范围,其余6,529,989.43元列入普通债权范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3家,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28,007,626.72元,因抵押范围争议暂未确认担保优先债权额。

七、债权核查程序

作为债权人会议一项重要议程,请债权人及债务人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记载的内容进行核查。

债权表记载了各债权人的名称、申报金额及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复查确认的债权金额,请债权人及债务人按照下列程序核查债权:

1、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初步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次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异议人;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前直接向威海中院提起诉讼,由威海中院依法作出裁判。

2、债权人或债务人未在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初步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申请威海中院裁定确认债权表中无异议的债权。

3、针对债权人或债务人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债权初步审查结果提出的异议,债权人进行了复查,并将复查结果记载于本次会议公布的债权表内。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本次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威海中院提起诉讼,由威海中院依法作出裁判。

           

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O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12月,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在威海地区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