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草案

2019.03.28 10:39

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第一部分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概况

债务人成立于2011113日,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837楼,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王秀文,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王秀文出资1350万元、持股45%刘新宇出资1350万元、持股45%崔从斌出资300万元、持股10%

二、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债务人主要资产包括房产(包括地上在建工程和项下土地使用权)、物资(电脑、桌椅等办公物品)、车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具体状况如下:

(一)房产

1、售楼处

利都房地产为了开发和销售798大厦项目,在吉林路100号的798大厦项目所在地投资建设了售楼处评估值为160万元。

2798大厦在建工程

1)工程建设情况

798大厦是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威海高技区吉林路100号所开发建设的集公寓式酒店、商业、办公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 项目规划建设规模48,938.82平方米,预售总面积39,846.91平方米,其中公寓式酒店24,267.33平方米、商业12,260.59平方米、办公3,318.99平方米。

大厦的地上部分合计建设有702套房屋(单元)。其中,办公用房10套、商业用房151套、酒店式公寓540套、物业用房1套。

至法院裁定重整之日,大厦主体已基本完工;安装工程部分完成或尚未进行,各项配套设施皆未碰头。

2)抵押情况

201516日,利都房地产因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融资借款将大厦的119套房屋在建工程、地下一层丙类储藏室及其相应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浦发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他项权证号:威房建字第T201500418号,土地使用权抵押他项权证号:威高他项(2013备)第60号)。至法院裁定重整之日,借款本余额为44,433,193.05元。

2015114日,利都房地产因为融资需要,又将798大厦的104#203#301#房屋在建工程以及地下一层丙类储藏室重复抵押给了赵天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威房建字第T201500652号,该部分房屋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浦发银行)。至法院裁定重整之日,借款本余额为32,207,121.00元。

2015611日,因为融资需要,利都房地产798大厦商场二层的48个店面(204#-251#)、三层的53个店面(303#-355#)共计101个店面的在建工程重复抵押给了威海齐东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他项权证号:威房建字第T201511488号)。向威海齐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4000万元。至法院裁定重整之日,借款本余额为50,777,312.67元。

3)销售(含以房抵债)情况

至法院裁定重整之日,798大厦的702套房屋(单元)中,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95套(其中1套房屋为假贷),已经网签预售合同但未备案登记的44套房屋,只签订认购协议、未办理网签手续21套,交定金(购房款)、未网签预售合同的39套,仅开具收据、未签订协议的4套,因协议抵债而签订预售合同的349套(其中有各种裁判文书的267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如前所述,至法院裁定受理利都房地产破产重整之日,798大厦尚未竣工,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因此,798大厦的全部财产都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范围,用以清偿所欠债务。但对已销售、抵债的房屋,要视情况给予债权人优先权,该部分资产不再列入可向其他债权人偿债的资产范围。

4)纳入债务人偿债财产评估范围的房产评估价值

根据管理人确定的财产界定规则798大厦中已经销售给业主、不列入债务人可偿债财产范围的共有161套房屋(7562.19平方米);列入债务人偿债财产范围的共有541套房屋(32871.26平方米)、人防地下室(4286平方米)和地下储藏室(5165.41平方米)。

其中,设定抵押担保优先受偿权的为258+储藏室(21632.16平方米),没有设定抵押权的为283+人防地下室(20690.51平方米)。

经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至法院裁定重整之日,上述798大厦列入债务人偿债财产范围的541套房屋+地下室、储藏室在建工程42322.67平方米)的评估值为233,962,029.62元。其中,

设定抵押担保优先受偿权的258套房屋+储藏室的评估价值为 142,159,241.51没有设定抵押权的为283+人防地下室的评估价值为91,802,788.11因王志太、马永华抵债房屋已经法院裁定,能否收回列入可分配财产存在较大争议,为谨慎起见,暂将抵债给二人的房屋价值从可偿债资产中扣除。

以上,798大厦在建工程中可以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为,设定抵押担保优先受偿权的258套房屋+储藏室(21632.16平方米)的评估价值为142,159,241.51,未设定抵押担保优先权的180套+人防地下室(14098.83平方米)的评估价值为59,789,281.85元,合计201,948,523.36元。

(二)物资

主要是办公家具(桌椅)、设备(电脑)等,至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该部分物资的评估值为169,561.05元。

(三)车辆

至法院裁定重整日,登记在利都房地产名下的机动车有两辆。分别为鲁KGC803别克SGM6529ATA和鲁K8K198宝马WBAFE41017L小客车该部分物资的评估值为348,620.00元。

(四)货币资金

至法院裁定重整之日,利都房地产的货币资金余额为269,308.36元,其中保证金账户260,661.24元、一般账户8,647.12

(五)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至法院裁定重整之日,利都房地产账面记载的798大厦中已经视为销售给业主、不列入债务人财产范围的161套房屋(7562.19平方米)的应收购房款合计2,158,715.00元。在重整投资人完成后续施工交付房屋的同时,购房人应履行付款义务。

对于利都房地产的对外其他应收款经管理人初步分析认为,因为证据不足、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该部分应收债权基本没有收回可能,作坏账处理。

以上(一)至(五)项合计,债务人利都房地产的可偿债资产合计206,494,727.77元。

三、债务人债务及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1)管理人报酬

根据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标准,管理人报酬为540万元。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费为30万元。

(3)管理人执行职务所发生的邮寄、公告、印刷、办公等各种实际费用约10万元。

(4)工程造价审计费

法院裁定重整之后,管理人为了审查债权人所申报的工程款债权,继续委托原债务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对相关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根据合同约定的审计费标准,约需要支付审计费10万元。

(5)破产衍生诉讼的诉讼费

法院裁定重整之后,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衍生诉讼,所需要的法院案件受理费等按30万元预留。

以上,破产费用合计约620万元。

2、共益债务

(1)后续工程开发费用

经管理人委托评估,需要向购房业主交付房屋的161套房屋的后续建设费用为16,425,788.37元。

(2)管理人支付电费

法院裁定重整以后,为了管理人开展工作和留守人员看管财产等工作需要,管理人垫付重整期间的电费2万元(截止到201712月)。

(3)留守人员工资

法院裁定重整以后,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流失,管理人委托留守人员看护保管债务人的在建工程、办公室等,需要支付留守人员的工资155350元(截止20178月)。

(4)假按揭贷款

利都房地产以王春宁的名义签订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从银行贷款1,175,000.00元,后利都房地产偿还部分利息,尚有998,364.71元银行贷款本息未还,至2017630日,王春宁已垫付本息291,106.17元。上述共计1,289,470.88元。

(5)工程复工资金利息

为了实现将798大厦工程建设交付使用,管理人筹措资金进行工程建设需要支付相应的资金利息成本,计算至201712月止计算,利息为56.13万元。

(6)复工期间的管理费

为了实现将798大厦工程建设交付使用,管理人委托专业团队对工程建设等事务进行管理,需要支付委托管理费24万元(计算至201712月)。

(7)退还部分业主购房款

对于部分支付房款低于50%的购房业主,重整方选择解除购房合同的,业主已经支付的房款列入共益债务。该部分数额为1,986,001.42元。

上述在破产重整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20,677,910.67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确定为共益债务。

(二)债务状况

自法院裁定利都房地产重整之日到20171030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254家,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799,683,887.64元。管理人初步认定213家,认定债权金额合计472,432,163.78元;管理人暂不确认但预留份额、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12家、金额合计94,232,353.68元。其中

1、建筑优先债权

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12家、优先受偿债权金额15,069,771.38元;暂不确认但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优先受偿债权人7家、优先受偿债权金额合计29,953,563.27元。两项合计认定、预留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合计19家,优先受偿债权金额为45,023,334.65 元。

2、抵押优先债权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抵押担保优先债权2家、合计债权金额83,574,433.67元,因涉诉未结预留债权1家、金额44,433,193.05元。抵押担保优先债权人合计3家、债权金额为128,007,626.72元。

3、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统计,职工债权涉及17人,债权金额合计2,057,672.50元。其中需要直接支付给职工的欠发工资合计1,559,393.5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7,617.06元,应支付到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社会保险费190,661.92元。

4、税款债权

管理人审查确认税款债权人1家,债权金额11,915,353.70元。

5、普通债权

已经申报的债权人中,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普通债权198家(不包括申报工程价款优先权而被认定为普通债权的部分),债权金额359,396,382.31元;管理人暂不确认但预留债权份额的债权人5家,债权金额64,278,790.41元,合计普通债权额423,675,172.72元。

另综合债务人的账面记载,对于已经申报而管理人不予认定的申报债权,以及因债务人管理混乱可能导致的漏债,管理人预留1.3亿元的普通债权份额。

、债务人职工状况

、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一)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经管理人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考虑债务人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市场变现能力,债务人可用于偿债的资产总额由206,494,727.77元调整为179,467,073.11元:

1)在建工程评估价值:176,520,868.70元;

由于售楼处是为798大厦配套建设的临时建筑,在项目最终完成后要拆除,因此,售楼处的评估价值不作为偿债资产而予以扣除。

由于798大厦项目所在地的商业环境不理想,按评估价格无法变现,需要考虑20%的快速变现折扣率。但管理人将先行委托对商场部分进行拍卖,若实际成交价高于评估价80%的超额部分,用于债权的补充分配,否则由重整方按评估价的80%予以接收。

设定抵押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房屋21632.16平方米)的评估价值为142,159,241.51。变现后的偿债价值为117,956,334.91元。

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评估价值为59,789,281.85元,变现后的价值为58,564,533.79元。

2)物资(含车辆)评估价值:518,181.05元;

3)货币资金:269,308.36元;

4)应收账款:2,158,715.00元;

(二)债务人的费用及债务状况

债务人的费用对外债务合计770,667,933.68元:

1)破产费用:620万元;

2)共益债务:20,677,910.67元;

3)建筑优先权:管理人已认定15,069,771.38+临时债权29,953,563.27=45,023,334.65元;

4)抵押优先权:管理人已认定83,574,433.67+临时债权44,433,193.05=128,007,616.72元;

5)职工债权:2,057,672.50元;

6)税款债权:11,915,353.70元;

7)普通债权:556,741,395.44

(管理人已认定普通债权359,396,382.13+临时债权64,278,790.41+工程款中的普通债权3,066,222.72+预留普通债权份额13000 万元=556,741,395.44元。)

(三)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债务人可用于偿债的资产价值为179,467,073.11元。

(1)破产费用:620万元;

(2)共益债务:20,677,910.67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因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00%支付。

(3)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 45,023,334.65元

798大厦在建工程中非抵押部分价值61,510,738.20元,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差额部分从抵押财产中的剩余部分予以清偿(61,510,738.20-620万元-20677,910.67-45,023,334.65=-10,390,507.12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得到100%清偿。

(4)抵押担保优先权128,007,626.72

根据前述,列入债务人财产评估范围的抵押物的快速变现价值为117,956,334.91元,其中赵天旭第二顺位轮候抵押部分的快速变现价值为88,293,746.38元,齐东投资第三顺位轮候抵押部分的快速变现价值为35,105,310.77元。

浦发银行的抵押优先债权为44,433,193.05元,抵押物变现价值为117,956,334.91元,浦发银行的债权得到100%优先受偿。抵押物按相同比例负担债权,剩余价值按顺位由债权人优先受偿。

赵天旭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债权额32,207,121.00元,100%优先清偿,

齐东投资作为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人,获得优先受偿的债权额为9,075,977.25元,其余未获优先清偿的部分41,701,335.42元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

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和抵押优先债权后的余额为21,849,536.49元,用于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

(5)职工债权2,057,672.50元;

(6)税款债权11,915,353.7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优先债权得到100%清偿。

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债务人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资产数额为7,876,510.29元。(7)普通债权598,442,730.86

管理人已认定普通债权359,396,382.13元+临时债权64,278,790.41元+工程款中的普通债权3,066,222.72+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的抵押优先权转入的普通债权41,701,335.42+预留普通债权份额13000 万元=598,442,730.86

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债务人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资产数额为7,876,510.29元,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7,876,510.29/598,442,730.86=1.32%

六、重整方对资产的调整及清偿率测算

基于前述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债权债务情况的分析,重整方针对债务人所开发的798大厦的销售和抵债情况,认为马永华、王志太、于强、戚钰薇4家债权人的抵债协议已经得到司法程序的确认,考虑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司法权威性,重整方拟采取继续履行与债权人的抵债协议的方式实现对798大厦项目的重整盘活(与抵押、消费者购房重复的除外)。

但由于抵顶给上述4债权人的房屋,是按照房屋尚未建设完工的工程现状价格标准进行抵债,抵债价格也明显低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故该4家债权人应当按照正常市场销售价格为基准,补足原抵债价格与正常市场销售价格之间的房屋差价款(4家债权人补足房屋差价款总额56,976,626.41元)。

另外,798大厦是利都房地产与威海银结绣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建设项目,根据双方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利都房地产应当向银结绣品交付约定的房屋作为合作开发利益。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利都房地产还应当交付650.88平方米的公寓房屋。

基于以上前提,重整方测算的清偿率如下:

(一)债务人财产状况

债务人可用于偿债的资产总额185,940,565.57元,具体为:

1、798大厦在建工程126,017,734.75元:

其中设定抵押权部分评估值117,956,334.91,未设定抵押权部分评估值8,061,399.84元(扣减抵债给马永华等4家债权人以及预留给银结绣品的房屋后)。

2、物资(含车辆)评估价值:518,181.05

3、货币资金:269,308.36元;

4、应收账款:2,158,715.00元;

5、收马永华等4家债权人房屋差价款56,976,625.41元。

(二)债务人债务状况

其他债务同前述,但不再预留于强、戚钰薇等未申报的债权,故普通债权数额减少为518,442,730.86

(三)清偿率测算情况

债务人可用于偿债的资产总额185,940,565.57

1、破产费用:620万元;

2、共益债务:41,807,340.37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因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00%支付。

3、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45,023,334.65元

债务人的非抵押财产价值67,984,230.66元,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差额部分从抵押财产中予以清偿(67,984,230.66-620万元-41,807,340.37元- 45,023,334.65=-25,046,444.36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得到100%清偿。

4、抵押担保优先债权85,716,291.30

根据前述,列入债务人财产评估范围的抵押物的快速变现价值为117,956,334.91元,抵押担保优先债权得到100%清偿,抵押物超过优先债权的部分财产用于清偿建设工程优先债权等其他债权。

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和抵押优先债权后的余额为7,193,599.25元,用于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

5、职工债权2,057,672.50元;

职工债权得到100%清偿,清偿职工债权后剩余财产5,135,926.75元(=7,193,599.25-2,057,672.50元)用于清偿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

6、税款债权11,915,353.70元;

税款债权的清偿率为5,135,926.75/11,915,353.70=43.10%。

由于税款债权尚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利率为0。

 

 


第二部分  债务人重整计划

一、重整投资主体

债务人的重整投资方为威海临港区海景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5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

二、重整方经营方案

三、 房屋交付计划

120181031日前交付房屋;

2、房屋所有权证书在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

、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虽然重整方测算的税款债权的清偿率只有43.10%、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0,但为了尽可能的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又兼顾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重整方的清偿能力,重整方愿意按照以下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债务人进行重整:

1、优先债权:130,739,625.95

(1)建筑优先:45,023,334.65、。

建筑优先不做调整,清偿比例为100%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分期付清,其中第一年内清偿30%、第二年内清偿40%、第三年内清偿30%

(2)抵押优先债权85,716,291.30元。

对于浦发银行和赵天旭的抵押优先债权不做调整,清偿比例为100%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分期付清,其中第一年内清偿30%、第二年内清偿40%、第三年内清偿30%

对于齐东投资的抵押债权,其在抵押物受偿价值范围内的部分债权额(管理人暂测算为9,075,977.25元)列入抵押优先债权,清偿比例为100%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分期付清,其中第一年内清偿30%、第二年内清偿40%、第三年内清偿30%其余未能获得优先清偿的部分(管理人暂测算为41,701,335.42元)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

2、职工债权2,057,672.50

职工债不做调整,清偿比例为100%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年内付清。

3、税款债权11,915,353.70

税款债不做调整,清偿比例提高至100%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分期付清,其中第一年内清偿30%、第二年内清偿40%、第三年内清偿30%

4、普通债权518,442,730.86元。

虽然管理人测算的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1.32%,重整方测算的清偿率为0。但重整方自愿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提高至3%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分期付清,其中第一年内清偿30%、第二年内清偿40%、第三年内清偿30%

5、对小额债权的特殊保护

前述各类债权中,债权清偿额不足1元的小额债权,重整方同意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年内付清。

6、业主权益保护

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购房业主利益的考虑,重整方将按照以下方案对购房业主进行权益保护:

消费者业主(指购房用于居住的购房人)以正常市场价格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协议(包括已经备案和未备案登记)的房屋,如业主已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50%以上,不含本数)房款,给予业主优先权保护---完成房屋的建设施工、向业主交付房屋,相关房屋续建费用列入共益债务;业主尚未支付的购房款(如有),应当继续向管理人支付、纳入债务人财产。

如业主所支付的房款低于50%(含本数),重整方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如重整方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则房屋列入债务人财产范围,业主已经支付的房款列入共益债务。

② 对消费者业主所购买的一套以上的其余房屋(与抵押、网签、裁定抵顶冲突的除外),应管理人要求,重整方同意给予购房业主与第一套房屋同等权利保护---重整方承担后续费用完成房屋的建设施工、向业主交付房屋;业主尚未支付的购房款(如有),应当继续向重整方支付、以弥补重整方的建设成本的支出费用。

③对前述业主已支付了50%以上房款、拟向业主交付的房屋,如该房屋存在一房多卖情形(网签和未网签),优先保护预售网签的业主,未网签业主所支付的房款按普通债权处理。

④马永华、王志太、于强、戚钰薇在补交差价款(原抵债价格与市场销售价格的差额)后,交付相应房屋(与抵押权、消费者优先权冲突的除外),不补交差价的,不予交付房屋,由重整方另行出售。

7、职工权益保护

利都房地产在被法院裁定重整之前,部分职工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垫付了部分资金、支付公司所欠电费、材料款和员工工资等。应管理人要求,重整方同意,对于该部分职工垫付款债权,低于5万元的部分(含本数),由重整方予以100%清偿,超过5万元的部分,仍然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支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其中对于管理人报酬,重整方经与破产管理人协商同意,重整方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年内付清。

七、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债务人审计、评估结论及管理人调查的债务人财产、债务状况,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出资人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管理人将股东出资权益调整为0。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方持有债务人100%的股权。

重整计划草案特别说明

(一)因债务人尚有未结诉讼、债权审查也未完结,故债务人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均会较本重整计划草案测算的数据发生变化。本重整计划中所列示的数据和测算结果,仅是管理人根据目前所掌握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的分析,最终的债务人财产数额和债权债务以实际发生为准。其中的债权额,以经债权人和债务人核查无异议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数额为准。

若发生资产减少,风险由重整方负担若发生资产增加,在增加额低于重整方较测算结果多支付的金额时,分配方案不作调整,在增加额高于重整方较测算结果多支付的金额时,高出部分将按债权性质依顺序向债权人补充分配。

若发生债务减少,对偿债资金的影响低于重整方较测算结果多支付的金额时,分配方案不作调整,高于较测算结果多支付的金额时,高出部分将按债权性质依顺序向债权人补充分配。

(二)就债务人的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挪用、侵占的公司财产重整方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追收,若能够追回被挪用或侵占的资金,所追回的资金对债权人债权性质依顺序进行补充分配。

(三)对抵押权债权人的分配顺序是管理人根据现有情况所做预测,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若法院判决与管理人预测不一致,将导致重整方支付更多债权清偿款的风险。

(四)马永华、王志太、于强、戚钰薇有不同意补交差价款的可能,发生该种情况时,管理人协助重整方与上述债权人通过诉讼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重整方承担。

 

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12月,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在威海地区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