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
债权初步审查报告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以(2019)鲁10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对债务人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达药业)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9年2月19日以(2019)鲁10民辖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以(2019)鲁1091破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后经诺达药业申请,2019年3月20日法院以(2019)鲁109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诺达药业重整。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57条、48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职务。其中,受理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并进行审查、调查债务人的职工债权,是管理人的基础也是核心工作之一。现管理人将债权申报的受理和审查、职工债权的调查工作情况进行报告,并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债权申报受理和审查情况
1、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根据初步所了解的诺达药业的债权债务情况,与法院共同确定了债权申报期限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
随后,管理人在协助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所有债权人发布诺达药业破产公告的同时,根据调查落实及诺达药业提供的情况,及时通过EMS共向共计155家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通知债权人在2019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做好债权申报登记和准备
根据诺达药业的具体情况,管理人制作了《债权申报指引》、《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目录》、《授权委托书》及填写说明等文书范本,在诺达药业和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设立了债权申报办公室,对外公布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解答债权人的申报咨询工作,派人值班做好现场接待与受理债权申报工作。
同时,为了方便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工作,管理人上述债权申报文件的格式上传至管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便于债权人下载填写和打印。
3、债权申报总体情况
截止2019年6月28日,管理人共受理债权申报135家、申报债权金额377,490,219.76 元。其中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1家,申报债权金额5,055,242.00元;申报抵押担保优先债权4家,申报债权金额109,645,698.31元;申报职工债权(职工社会保险费)2家,申报金额2,207,087.09元;申报税款债权1家、申报金额6,086,002.27元,申报其他普通债权128家,申报债权金额254,711,451.28元。
4、制定债权审查规则
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和诺达药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债权审查规则,为债权审查提供法律与规则支持。
A、各类债权通用的基本审查规则
(1)债权必须有真实、准确、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有义务对其所申报的债权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债权人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申报债权的,所申报债权不予认定;债权若为已经司法或仲裁程序确认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确认,但依法可以撤销的除外。
(2)主动审查债权的诉讼时效与申请执行时效。凡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效,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证据的,所申报债权不予确认。
(3)债权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但尚未审结的,暂不予确认,待诉讼或仲裁审结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进行确认。
(4)债权中包含利息、违约金、罚息、滞纳金的,计算期限截至2019年2月19日。
(5)已经司法或仲裁确认的债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债权人不能够证明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不予计算。
(6)凡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按照法院裁定重整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年的时间按照365天计算。
(7)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若依此计算的违约金过高(高出实际损失的1.3倍为过高。实际损失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2019年2月19日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调整为实际损失的1.3倍。
(8)诺达药业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诺达药业清偿债务的,按其实际代偿金额确认担保债权。尚未代替诺达药业清偿债务的,且主债权人已申报债权的,不确认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申报的债权;主债权人明确放弃申报债权的,确认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申报的债权。
(9)诺达药业为保证人、抵押人的,担保债权与主债权同时审查,分别列明。
(10)债权中包含诉讼费或仲裁费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额进行确认。
(1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53条的规定,管理人对之前成立而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的规定,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处获取的财产。因撤销该交易,对于诺达药业应返还债权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故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为劣后债权。
(14)本规则未尽事宜,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B、关于民间借贷债权的审查规则
(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进行依法审查。
(2)关于民间借贷的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对于每次出借本金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金金额以债权人的原始银行付款凭证为准;债权人只有债务人出具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无原始银行付款凭证的,不予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本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因此,债务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3)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9条的规定,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执行,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若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对于债务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按照债务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对待,超付部分的利息抵充本金。
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不予支持。
对于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既未约定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按照年利率6%计算债务人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约定了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自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其间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30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4)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
若存在债权人将利息预先扣除、将利息转为本金、债务人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等情况,利息从本金中依法扣除,多支付的利息抵充相应本金。
(5)债务人以职工或职工亲属等自然人名义对外借款,所借款项由债务人实际使用的,按照债务人直接对出借债权人借款对待。
(7)债务人以其他企业的名义对外借款,所借款项由债务人实际使用的,按照债务人对名义借款人的借款对待。
C、关于建设工程债权的审查规则
(1)债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的规定,保护建设工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予以支持;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3)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予以支持。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债权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诺达药业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D、关于税款债权的审查规则
(1)税款债权按照诺达药业财务记载或审计报告确认金额或税务机构通知的金额为准;三者金额不符的,以审计报告确认金额为准;
(2)关于税款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诺达药业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
5、申报债权的审查认定情况
根据管理人制定的债权审查规则,截至2019年6月28日,管理人已经作出初步审查意见的债权共计104家,认定债权金额为145,559,264.55元。其中,认定抵押担保优先债权2家,认定优先债权金额66,348,416.50元、普通债权金额3,101,586.81元、劣后债权金额2,780,191.42元;认定职工债权2家、优先债权金额2,207,087.09元、普通债权金额344,738.81元;认定税款债权1家,认定税款优先债权金额4,745,962.24元、普通债权金额1,340,040.03元;认定普通债权99家,认定普通债权金额62,648,831.65元、劣后债权金额42,210.00元;
有4家债权人的债权不予认定,所申报债权金额为20,208,213.40元;
因各种原因目前尚未作出审查认定结论的有31家,所申报债权金额为199,796,161.41元。该部分债权暂未完成审查工作的原因包括涉及的债权诉讼未决、建设工程价款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不齐全等。
二、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1、开展职工债权调查工作
(1)询问诺达药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全面了解职工情况。
(2)查询诺达药业社会保险账户情况,走访、询问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全面了解职工欠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3)查询职工债权相关劳动合同、账目记载、劳动仲裁及法院生效文书。
(4)要求审计机构提供诺达药业2019年2月19日前一年内全体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作为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依据。
(5)要求诺达药业提供职工入职时间,要求审计机构提供每个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数据,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6)组织召开职工会,了解职工诉求。
2、制定职工债权规则
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和诺达药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职工债权审查规则,为职工债权审查提供法律与规则支持。
(1)诺达药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以财务记载或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为准。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按照债务人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的规定,诺达药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2)诺达药业所欠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债务人财务记载、生效法律文书或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3)诺达药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名单、停缴时间、欠缴金额以诺达药业在社会保险事业处开立的社会保险账户信息及财务记载为准。若财务记载与社会保险账户信息不符,以社会保险账户信息为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职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职工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职工在债务人工作的年限,以债务人提供的职工入职信息或资料为准;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法院裁定受理诺达药业破产清算申请的2019年2月19日,此后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5)职工债权若为已经司法或劳动仲裁程序确认的,无论诺达药业财务如何记载或审计报告如何确认,均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确认,但诺达药业依法可以撤销的除外。
(6)已经司法或仲裁确认的职工债权,职工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但属于劣后债权。职工不能够证明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不予计算。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8)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鲁政办发(2010)55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要求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对于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故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职工债权。
3、职工债权审查认定情况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落实,现诺达药业职工债权总额为7,843,659.11元。其中包括欠发工资2,269,275.43元、欠缴社会保险费1,729,049.70元、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161,251.69元、其他需列入职工债权的各项款项684,082.29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欠发工资
诺达药业自2016年12月份始不能正常发放工资,财务账面记载自2016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19日诺达药业实际应发工资为6,825,275.21元,共涉及147人,该期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02.43元。诺达药业张鸿飞、黄晓霞的工资,管理人依法调整为该平均工资。调整后该期间应发工资数额为6,215,658.44元,已发3,586,942.25元,欠付工资2,628,716.19元,列入职工债权的欠付工资数额为2,269,275.43元。
职工名单依据债务人重整前账面计提工资的清单确定,原债务人出于个人所得税考虑拆分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2)关于欠付社会保险费
诺达药业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后影响到职工看病报销及职工离职减员,经沟通社保部门同意自2016年5月份拆分只交医疗、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会保险费。现诺达药业大部分员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三项保险缴费至2018年10月份,养老和失业两险缴纳至2016年4月份。截至2019年2月19日诺达药业欠缴社会保险费1,729,049.70元,其中单位承担部分为1,208,476.56元,个人承担部分为520,573.13元。
上述诺达药业欠缴社会保险费1,729,049.70元包含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处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债权,经管理人初步认定属于职工优先债权金额为1,647,087.09元,二者差异原因为职工入职、离职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不及时,每年诺达药业与社会保险机构调整缴费基数不同步等。
关于欠付社会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负担以及职工个人负担部分,其中职工个人负担部分已从应付职工工资中扣减,社会保险费诺达药业负担部分全额挂账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处。
(3)关于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即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管理人计算出诺达药业现在职和放假待岗的每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共计2,753,798.76元。
(4)其他事项说明
A、2004年9月至2005年2月,诺达药业收取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共计7,563.20元,但并未为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纳住房公积金,故该部分款项应退还给职工,依法列入职工债权。
B、诺达药业曾还收取了部分职工服装押金共计4,400.00元,该部分款项应退还职工,依法列入职工债权。
C、因诺达药业长期欠付社会保险费,导致部分女职工生育无法享受保险待遇,有11名职工将社会保险关系进行托管并自己垫付了社会保险费用;另有1名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报销住院费用,上述两种情况共涉及12名职工,费用共计68,829.07元。该部分款项列入职工债权。
D、职工邹英霞一次性伤残津贴剩余9,059.21元诺达药业未支付,陆金霞、姚英萍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共计34,406.40元诺达药业未支付。该两部分款项列入职工债权。
E、威海来项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56万元为诺达药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该部分款项列入职工债权。
F、因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处申报了社会保险费债权、威海来项来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了职工债权,故该两家债权人同时列入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表、职工债权表。现职工债权表中的社会保险费已经包含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处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债权,同时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威海来项来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虽然在两份债权表中均有体现,但在计算诺达药业负债总额时,只计算在职工债权中。
三、关于补充申报债权的说明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费、调查费、交通费、食宿费),由补充申报债权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审查按申报债权金额的0.5%交纳,不足200元的按200元交纳,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债权核查程序
请各债权人在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对债权表、职工债权表中所列明的债权进行核查。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认定结果有异议,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由管理人进行复查或提起诉讼,具体程序如下:
1、管理人通过向参会债权人、债务人送达,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管理人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布债权表。
2、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参会债权人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未参会债权人应在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管理人网站公布债权表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异议人。
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3、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也可以直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其中参会债权人应在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参会债权人应在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管理人网站公布债权表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职工债权表会议当天送达给职工代表,会后管理人将在诺达药业住所地进行公示,职工对管理人审查认定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异议期满,若职工、债权人或债务人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职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依法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特此报告。
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