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诺达药业 债权审查情况说明

2019.12.24 11:13

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的说明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债      权     人     会      议:
       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达药业)破产一案,2019年2月19日进入程序,2019年3月20日法院裁定重整。2019年7月5日,在法院主持下召开了诺达药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截止2019年6月28日受理债权申报及进行债权审查确认工作情况进行了报告。现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受理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异议及受理后的审查、复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债权申报的总体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至本次债权人会议前,有4家债权人补充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1,357,112.75元。截至本次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共受理债权申报139家、申报债权金额378,847,332.51 元,其中申报建设工程优先债权1家,申报债权金额5,055,242.00元;申报抵押担保优先债权4家,申报债权金额109,645,698.31元;申报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2家,申报金额2,551,825.90元;申报税款债权1家、申报金额6,086,002.27元;申报其他普通债权131家,申报债权金额255,508,564.03元。
 
       二、关于各类债权补充申报及审查情况的说明
       第一次债权人会以后,有4家普通债权人补充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1,357,112.75元,管理人对该部分补充申报的债权依法进行了审查,认定债权额为1,310,244.20元。具体情况为:

债权人名称 债权种类 申报金额 认定金额(普通债权)
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款 195,676.13 195,676.13
威海市环翠区兴杰房屋修缮队 工程款 1,105,436.62 1,058,568.07
烟台韦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加工费 6,000.00 6,000.00
西安利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货款 50,000.00 50,000.00
 
       三、关于各类债权异议及复查情况的说明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有6家普通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论提出异议。经复查,4家债权人的异议成立,2家债权人的异议不成立。具体情况为: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和威海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异议不成立;盛为资产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海康博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恒丰银行威海分行、姜利国所提异议成立,管理人对债权认定结论予以调整。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有16名职工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异议内容主要集中在欠付服装押金、个人公积金、工资数额、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数额、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垫付费用等问题上,提出债务人欠付自己的服装押金、个人公积金没有列明;工资数额、平均工资数额要高于管理人统计数;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要长;自己垫付的费用应列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等。其中赵艳提供了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高劳人仲案字(2019)第40号、47号仲裁裁决书,证明诺达药业欠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8,101.30元、2014年1月至8月差额工资66,000.00元。
       管理人经进一步复查、核实,并依据相关证据进行了调整:原职工债权总额为7,843,659.11 元,其组成包括六个部分:应付工资、应付经济补偿金、应交社会保险费、垫付费用、应退个人公积金、应退服装押金。经过调整,现职工债权总额为7,944,737.80 元,调增金额为101,278.69元,其中:应付工资调增83,568.59元、垫付费用调增16,601.30元、应退个人公积金调增508.80元、应退服装押金调增600.00元。
 
       四、关于职工债权的调整说明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主要依据审计机构审计的诺达药业欠付工资数额、诺达药业账面记载,结合职工债权审查规则等对职工债权进行了初步认定。会议后,18名职工对管理人初步确认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要求增加其享有的职工债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查,管理人予以调整,并重新进行了确认,具体调整如下:
       1、关于应付工资,原认定额2,269,275.43 元,现认定额2,353,298.42 元,调增83,568.59元。
      (1)2019年7月19日赵艳向管理人提交异议并提供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高劳人仲案字(2019)第47号仲裁裁决书,证明诺达药业欠付其2014年1月至8月差额工资66,000.00元。经落实,赵艳提交该份裁决书已生效,诺达药业法定代表人也认可欠款事实。管理人依法予以调增应付赵艳工资66,000.00元。
      (2)2019年7月11日林荣键向管理人提交异议说明,称其在2017年4、5、6三个月工资中的每月3,000.00元共计9,000.00元部分未统计在其职工债权中,经诺达药业经理黄晓霞、财务林荣键共同查账落实,林荣键所称属实,管理人依法调增应付林荣键工资9,000.00元。
      (3)2019年7月31日戚峰向管理人提交债权异常申报并提交一份电汇明细单,称其曾购买过诺达药业5箱双效加味天麻胶囊,总货款6,240.00元,该货款其已电汇付诺达药业,但在诺达药业统计欠付其工资时却用工资抵付货款6,240.00元。同时诺达药业欠其2017年7月份工资未发放,但未统计在其职工债权中,应调增其职工债权9,022.99元。经诺达药业经理黄晓霞、财务林荣键共同查账落实,戚峰所称属实。管理人依法调增应付戚峰工资9,022.99元。
      (4)诺达药业查账落实职工债权异议时发现职工颜建华债权原统计时重复计算了个人公积金、服装押金共计454.40元,应付工资应调减454.40元。管理人经查实,依法予以调减应付颜建华工资454.40元。
       2、关于垫付费用,原认定额672,119.09 元,现认定额688,265.99
元,调增16,601.30元。
      (1)2019年7月8日邹英霞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称其曾受工伤,诺达药业应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59.21元,债务人已付2,000.00元,还欠11,059.21元,但债权表中却为9,059.21元,少了2,000.00元。诺达药业经理黄晓霞、财务林荣键共同查账落实的情况为:邹英霞一次性伤残津贴拖欠应为11,059.21元,当时统计时已支付的2,000.00元重复扣减。管理人依法调增邹英霞职工债权2,000.00元。
      (2)2019年7月8日姚英萍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称诺达药业欠其独生子女费18,703.20元,诺达药业已支付1,500.00元,还欠17,203.20元,少了1,500.00元。诺达药业经理黄晓霞、财务林荣键共同查账落实的情况为:诺达药业拖欠姚英萍独生子女费应为17,203.20元,当时统计时已支付的1,500.00元重复扣减。 管理人依法调增姚英萍职工债权1,500.00元。
      (3)2019年7月19日赵艳向管理人提交异议并提供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高劳人仲案字(2019)第40号,证明诺达药业欠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8,101.30元。经落实,赵艳提交的该份裁决书已生效,诺达药业法定代表人也认可欠款事实。管理人依法予以调增赵艳职工债权8,101.30元。
       3、关于退个人公积金,原认定额7,563.20 元,现认定额8,072.00 元,调增508.80元。
2019年7月8日姜秀玲、于红华两人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称2004年时诺达药业准备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在工资中扣了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254.40元,但后来没有正式办理缴纳,该部分款也一直未退给职工,姜秀玲、于红华两人也在其中,但债权表没有统计她们。公积金应予调整每人增加254.40元,合计调增508.80元。经诺达药业经理黄晓霞、财务林荣键共同查账落实,姜秀玲、于红华所称属实。管理人依法予以调增姜秀玲、于红华职工债权共计508.80元。
       4、关于应退服装押金,原认定额4,400.00元,现认定额5,000.00元,调增600.00元。
2019年7月8日修华文、许庚、姜秀玲三人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称其到诺达药业工作时,诺达药业收取了他们的服装押金,至今未退还,但职工债权表没有统计。经诺达药业经理黄晓霞、财务林荣键共同查账落实,修华文、许庚、姜秀玲三人所称属实。管理人依法予以调增修华文、许庚、姜秀玲三人职工债权共计600.00元。
       5、另有职工黄晓霞、李磊、张洪彬、郭晓庆、吕纯福、牟丙建、傅统宇、7人向管理人提交异议材料,经审查,该7人异议不成立。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黄晓霞,2019年7月10日,其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共三个方面异议,一是认为欠付工资额应为174,534.90元、二是认为经济补偿金应为234,095.50元、三是认为个人垫付144,656.75元应为职工债权。管理人经复查,因黄晓霞系诺达药业董事,管理人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审计机构提供的诺达药业2019年2月19日前一年内全体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调整了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数额。该调整合法有效,黄晓霞关于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异议不成立;关于垫付款项144,656.75元,根据其提供的诺达药业明细账页可以看出,黄晓霞确实为诺达药业多次垫付过社会保险费等,但诺达药业也在其垫付后多次偿还过其款项,144,656.75元只是黄晓霞与诺达药业之间往来款项的余额,并非是可以视为职工债权的垫付的社会保险费,黄晓霞关于垫付款144,656.75元为职工债权的异议不成立。
      (2)关于李磊、张洪彬。2019年7月15日李磊向管理人提供债权申报表,称其于2016年12月12日自诺达药业辞职,当时诺达药业未为其缴纳2016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现知道诺达药业破产,要求将欠付的社会保险费12,775.80元认定为职工债权。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应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李磊自2016年12月12日申请辞职,至2019年7月15日向管理人主张债权已过时效,管理人没有认定其债权的依据,李磊异议不成立。
 2019年8月9日,张洪彬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称其于2015年5月自诺达药业辞职,但诺达药业欠其2015年1月至4月的工资20万元至今没有支付,现知道诺达药业破产,希望通过合法渠道拿回拖欠几年的工资。经审查,张洪彬自2015年5月辞职,至2019年8月9日向管理人主张债权已过时效,管理人没有认定其债权的依据,张洪彬异议不成立。
      (3)关于郭晓庆,2019年7月5日,其向管理人提交职工债权异议说明,称其本人2018年因病住院三次,因病假拉低了诺达药业破产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数,导致其经济补偿金低,要求扣除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平均工资数,计算经济补偿金。企业破产,为职工按照破产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数计算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支持郭晓庆的主张,其异议不成立。
      (4)关于吕纯福、牟丙建,该两人均称诺达药业欠其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的工资,职工债权表上列明的债权数额少。诺达药业于2019年2月19日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调查计算的职工债权数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19日。因该两人在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属于诺达药业留守人员,该期间的工资可作为共益债务,但不应列入职工债权表,该两人异议不成立。
      (5)关于傅统宇,2019年7月12日,其向管理人提交关于报销单申报债权的申请,称其原为张鸿飞司机,在不用其开车前,因出车产生的费用没有给其报销,尚欠3,989.00元。另外在管理人接管以后,其为张鸿飞开车产生费用15,195.00元。因此,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19,184.00元。经查,傅统宇为张鸿飞原司机,2019年1月14日报销费用4,540.00元、2月15日报销费用8,449.00元,合计12,989.00元,诺达药业支付9,000.00元,欠付3,989.00元。但诺达药业欠付的该部分款项并不属于职工债权范畴,傅统宇可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对于诺达药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傅统宇为张鸿飞开车产生的费用,因诺达药业破产后管理人并未指定傅统宇作为留守人员或担任司机,其在为张鸿飞开车期间产生的费用属于其与张鸿飞之间的问题,无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傅统宇异议不成立。
       综上,现诺达药业的职工债权共计7,944,737.80元,包括应付工资2,353,298.42 元、应付经济补偿金3,161,251.69 元(以2019年2月19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计算并计提)、应交社保费1,729,049.70 元、垫付费用688,265.99元 、应退个人公积金8,072.00 元、应退服装押金5,000.00 元。
 
       五、债权审查确认的总体结果
       不包括职工债权人,截至 2019年12月11日,管理人已经作出初步审查意见的债权共计109家,认定债权金额为182,699,741.45元。其中,认定抵押担保优先债权4家,认定优先债权金额87,858,003.31元、普通债权金额18,036,867.46元、劣后债权金额691,045.15元;认定职工债权2家、优先债权金额2,207,087.09元、劣后债权金额344,738.81元;认定税款债权1家,认定优先债权金额4,745,962.24元、普通债权(滞纳金)金额1,340,040.03元;认定普通债权102家,认定普通债权金额64,653,595.94元、劣后债权金额42,210.00元。
有4家债权人的债权不予认定,申报债权金额为19,763,433.40元。
因各种原因目前尚未作出审查认定结论的有30家,所申报债权金额为162,606,489.22元(其中包含张鸿飞申报为诺达药业提供借款保证担保债权114,623,711.33元)。该部分债权暂未完成审查工作的原因包括建设工程价款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不齐全、需要进行对账审计、涉及诉讼等。
 
       六、债权核查程序
       作为债权人会议一项重要议程,请债权人及诺达药业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职工债权表记载的内容进行核查。
       债权表、职工债权表记载了各债权人的名称、申报金额及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请债权人及诺达药业按照下列程序核查债权:
       1、债权人或诺达药业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限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债权表变动部分)有异议的,参会债权人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未参会债权人应在管理人网站公布债权表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异议人。债权人或诺达药业对管理人通知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2、债权人或诺达药业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限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债权表变动部分)有异议的,也可以直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其中参会债权人应在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参会债权人应在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布债权表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债权异议期满,若债权人或诺达药业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债权人、诺达药业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依法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12月,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在威海地区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