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5 16:15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债权异议复查与补充申报受理的说明
各债权人: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后,针对债权异议复查与债权补充申报受理问题,管理人接到大量的咨询,特说明如下:
一、关于债权异议复查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这一会议文件中,已经明确告知了债权人关于债权异议复查程序,现重申如下:
1、若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即《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中记载的本人或他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
2、未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于管理人在网站上传会议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
3、债权异议需写明债权人名称、编号、异议要求、事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4、债权人也可以不经管理人复查程序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5、管理人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随时或以《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修订)》的方式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通知异议人;
6、对管理人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7、在上述期限内,若债权人未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中无异议的债权。
二、关于债权补充申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经法院批准,审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以申报金额作为标的额,参照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收取,但每件最低不低于500元、最多不高于2000元。故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在申报同时向管理人帐户: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开发区分理处,账号15571101040002318支付审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2、对于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届满日2014年3月22日前已经邮寄债权申报材料但管理人在该日尚未收到的,无论何时收到均不作为补充申报处理;
3、对于已知的业主债权人无论因何原因管理人未直接通知其申报债权的,其申报的债权不作为补充申报处理;
4、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材料,可以在百度搜索引擎直接登录“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在“律所公告”栏目下载相关债权申报材料,按要求规范申报材料。
三、债权异议与补充申报材料的提交
1、债权人可以直接到管理人办公地点提交债权异议与补充申报材料;
2、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新威路附32号,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倪跃华律师收,电话13465116981。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