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5 16:16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的情况说明
乳山市人民法院:
贵院于2013年12月5日裁定受理了债务人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定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60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为了使贵院对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情况有所了解,现将管理人经审查初步确认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基本情况说明如下,供贵院参考以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一、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后,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主持债权人会议。因此,债权人会议主席在破产程序中有一定地位与作用,对于后续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有一定影响。对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法院一般可参考下列条件指定:
1、债权金额较大,且无争议;
2、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3、住所地位于受理法院本地,便于日常工作;
4、与其他债权人无利害关系,能够公正地履行职务;
5、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等管理经验丰富的债权人,优先考虑。
二、债务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情况
根据管理人编制的《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表》显示,现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且初步审查确认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情况如下:
货币:人民币 单位:元
序号 |
编号 |
债权人名称 |
审核金额 |
债权种类 |
1 |
0399 |
乳山滨海新区财政审计局 |
17,001,512.50 |
配套费 |
2 |
0352 |
国网山东乳山市供电公司 |
11,661,920.00 |
配套费 |
3 |
0400 |
乳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9,372,000.00 |
人防费 |
4 |
0023 |
乳山瑞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
5,028,775.00 |
货款 |
5 |
0029 |
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841,386.43 |
工程款 |
6 |
0030 |
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昊诺建筑分公司 |
1,311,160.88 |
工程款 |
三、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推荐及理由
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的情况,经过认真筛选,向法院推荐国网山东乳山市供电公司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理由如下:
国网山东乳山市供电公司的债权经审查认定的金额列目前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认定的普通债权之第二位,且该债权人属于大型国有企业,具备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且在乳山本地便于日常工作;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债权虽然目前为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之首,但该债权人为政府行政机关,管理人认为其他债权人可能认为其与债务人存在利害关系;其他较大的债权人多为外地企业不适合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经管理人与国网山东乳山市供电公司沟通,其愿意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职务并积极配合法院与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破产重整工作。因此管理人认为国网山东乳山市供电公司是债权人会议主席的理想人选。请贵院根据上述债权人情况,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时予以参考。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