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职权

2019.03.25 16:01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债权人会议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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