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9 16:14
各债权人、债务人:
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和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以下债权人所申报债权,管理人已经做出认定结论,现予公示。
债权编号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债权金额 |
认定普通债权金额 |
0341 |
姚国华 |
2,000,430.80 |
1,998,402.82 |
0342 |
张志泉 |
2,749,730.20 |
2,746,942.68 |
0343 |
高永兵 |
2,686,240.50 |
2,683,517.35 |
0447 |
严克燕(邓浩文) |
262,367.00 |
257,209.00 |
合计 |
7,698,768.50 |
7,686,071.85 |
各债权人、债务人如对管理人做出的上述债权认定结论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逾期未提起诉讼,管理人将依法申请法院对上述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特此通知。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