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认定公示通知

2019.03.29 16:14

各债权人、债务人

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1220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和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以下债权人所申报债权,管理人已经做出认定结论,现予公示。

债权编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债权金额

认定普通债权

0341

姚国华

2,000,430.80

1,998,402.82

0342

张志泉

2,749,730.20

2,746,942.68

0343

高永兵

2,686,240.50

2,683,517.35

0447

严克燕(邓浩文)

262,367.00

257,209.00

 

合计

7,698,768.50

7,686,071.85

各债权人、债务人如对管理人做出的上述债权认定结论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逾期未提起诉讼,管理人将依法申请法院对上述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特此通知。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12月,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在威海地区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