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6会议职权

2019.07.08 15:40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
债权人会议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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