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9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2019.07.15 18:34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
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全  体  债  权  人: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鲁10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基公司”或“债务人”)重整;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鲁1003破3-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任盛基公司管理人。
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开展盛基公司重整相关工作。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    进行重整常规程序性工作
1、组建管理人团队
为了使重整工作顺利、有序、高效地进行和开展,根据对盛基公司的初步了解,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委派王传生、杜祥国、王瑛、王丽伟、倪跃华、杨金龙6名执业律师及其他辅助人员组成了盛基公司重整管理人团队,其中王传生主任担任管理人团队的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与成员业务特长,管理人团队分成综合组、债权审查组、资产核查组、诉讼组、财务组等五个组开展工作,各组之间进行分工合作,同时根据业务特点进行适当交叉,以规范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为,保证重整工作有序进行。
2、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9条,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2019年3月5日完成印章刻制并留样启用;2019年3 月28 日,开立了管理人银行账户;重整期间的破产费用,在经法院审核后将通过管理人账户统一支出。
3、制定管理人内部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人各项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管理人制定了管理人内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定期向法院报告工作,就有关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请示汇报,接受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4、通知债权人、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
管理人协助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自裁定重整之日起25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说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管理人的名称及处理事务的地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在通知债权人的同时,管理人自行或协助法院陆续向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文登区税务局、威海市文登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送达了法院受理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告知上述部门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停止办理股权转让、房屋预售备案、抵押登记等可能减少债务人财产的业务,通知税务机关停止计税并可依法申报税款债权。
4、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停止债务人对外支付
管理人提请法院对债务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向12家金融机构送达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以防止债务人货币资金因被支付、冻结、扣划等情况造成的流失。
5、委托审计评估
经文登区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以向部分机构定向招标的方式选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威海分所、山东汇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盛基公司重整的审计评估机构,办理盛基公司重整案的审计、评估业务。
6、通知相关法院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与债务人有关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止执行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20条的规定,根据调查的材料,管理人分别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登区人民法院、威海仲裁委员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涉及盛基公司未结民事案件的法院、仲裁委发出告知函,函告相关法院解除对盛基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与债务人有关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止执行程序。

二、接管债务人相关事务
管理人进驻盛基公司之初,制定了接管方案,内容涉及印章、资金、文书、实物等各个方面。
1、管理人于2019年3月5日开始,就法院裁定盛基公司重整后的相关事宜,询问了盛基公司出资方代理人孙朝晖、贾杰和公司实际负责人索寒及其他员工,并形成笔录。管理人申请法院批准指定了盛基公司原行政、财务、工程人员作为留守人员,在重整期间配合管理人的工作。要求索寒和相关留守人员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工作,确保盛基公司的财产安全、管理人的工作顺利开展。
2、接收债务人印章、帐簿、财产情况
2019年3月5日,管理人接受了盛基公司在文登使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侯勇人名章各一枚, 接受了盛基公司在济南使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2019年3月7日,接受了盛基公司在威海鲁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保管的公章一枚及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部分合同、图纸、档案资料。2019年6月19日,管理人接收了山东沃达贸易有限公司和山东文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索寒人名章。
财务资料及凭证已移交给负责本案审计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另外,管理人会同审计、评估部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和接收。

三、调查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1、债务人基本情况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8月28日由山东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三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其中:山东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实物出资2401.61万元,股权占比96%;山东三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98.39万元,股权占比4%。住址文登经济开发区。
经过几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后,目前盛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持股100%,法定代表人侯勇。2015年12月28日,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将持有的盛基公司5000万元股权出质给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14)济仲裁字第1042号《济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项下齐鲁置业有限公司所欠中润资源22932.234869万元及违约金的履行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2、债务人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经查询,债务人的关联企业有两个,一是山东文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由盛基公司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索寒,住所地为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路150号;二是山东沃达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由盛基公司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索寒,住所地为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路150号。

四、调查盛基公司的财产状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制定了盛基公司资产界定规则并着手对盛基公司资产进行调查,2019年3月6日,管理人在盛基公司的相关人员的协助下,现场勘查了盛基公司所开发建设的樱花时尚小区、醍香湾小区、樱花时尚小区南、北沿街商业用房、金山沿街商业用房、建材城、汽配城、香蜜湖项目工地,了解项目的建设进度,此后又多次陪同审计、评估机构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和收集盛基公司存放的资料及账目,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管理人制定的资产界定规则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资产界定规则,认为下列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以及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债务人账面记载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由审计机构按照审计规则判断是否列入债务人财产。
2、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追回的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出资人根据管理人的要求缴纳的或者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追回的出资人应向债务人依法缴付的未履行的出资或返还的抽逃出资的本息。
4、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追回的公司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的财产。
5、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追回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6、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的质物、留置物。
7、管理人通过支付全部价款取得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8、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的部分。
9、依法执行回转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单位对债务人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
10、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追回的债务人的财产。
11、管理人就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所得的财产。
12、债务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并经房管部门过户、预告登记或登记备案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房屋属于债务人财产。
13、债务人以他人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名义买受人未实际支付购房款,银行贷款由债务人偿还的,房屋属于债务人财产。
14、债务人开发建设的尚未变更所有权的房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买受人实际支付购房款超过房款总额50%,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且买受人已实际交付的,购房合同继续履行。
消费者买受人实际支付购房款超过房款总额50%的,无论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是否实际交付,买受人享有业主优先权。
15、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二)资产调查情况
盛基公司资产包括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对外债权和实物资产等,具体情况如下:
1、房地产
1.1樱花时尚小区
1.1.1住宅
占用范围土地证书因业主办证分割注销。
共建设多层住宅51栋,其中4栋(56-59号)经(2016)鲁民终1943号民事判决确认属于威海市宇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共建设住宅1598户,面积173564.91平方米;车库502个,面积12050.82平方米;储藏室906个,面积10071.34平方米。
已售住宅1565户,面积169281.52平方米;车库463个,面积11179.81平方米;储藏室879个,面积9765.61平方米。其中,住宅和车库可以办理产权证书,储藏室不能办理产权证书。住宅已办证1318户,面积141756.24平方米;住宅已售未办证247户,面积27525.28平方米。车库已办证268个,面积6484.83平方米;车库已售未办证195个,面积4694.98平方米。
尚有未售住宅33户,面积4283.39平方米(含职工假按揭房3户,贷款已还清);车库39个,面积871.01平方米;草厦子27个,面积305.73平方米(包含交款不足50%的)。
1.1.2樱花北沿街商业用房
占用范围土地坐落于金山路东、汕头路南,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文登区不动产权第0013522号,面积2128平方米;文国用(2006)第000020号,面积16624平方米。
其中,23、25、26、55、56、57、58、59号楼部分房产7040.84平方米及文国用(2006)第000020号土地证项下土地16624平方米抵押给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款4699万元,他项权证号文他项(2015)第187号。
共建设商业用房55个,面积15438.41平方米。
已售商业用房32个,面积7049.69平方米,其中,3个商业用房已经办理产权证书,面积574.94平方米;已售未办证商业用房29个,面积6474.75平方米。
尚有未售商业用房23个,面积8388.72平方米(包含2户职工假按揭房,现仍在还贷中)。
1.1.3樱花南沿街商业用房
占用范围土地坐落于开发区营西村西,土地证号文国用(2006)第000020号,面积为16624平方米(面积含北沿街土地面积,因实际施工压土地红线,未办理新证)。
共建设综合性商业用房7个,自西向东为珠海路144号(A座)、146号(B座)、148号(C座)、150号(南大门A座)、152号(南大门B座)、154号(E座)、156号(F座),面积43983.92平方米。
已售商业用房4座,面积14432.65平方米。
剩余珠海路144号(A座)、154号(E座)、156号(F座)尚未销售,建筑面积29551.27平方米。
1.2醍香湾小区
1.2.1住宅
占用范围内土地坐落于开发区漩夼村西,土地证号文国用(2005)第000106号,面积为66631平方米(A区);峰文路东、漩夼水库南,土地证号文国用(2007)第YD-092号,面积12788平方米(C区)。
共建设32栋多层住宅,6栋别墅。其中别墅和南区5栋住宅尚未完工。
共建设住宅856户,面积102959.4平方米,车库321个,面积8,214.76平方米,储藏室324个,面积9,093.48平方米。
其中,已经出售住宅493户,面积59457.11平方米(含法院拍卖和流拍抵顶);车库73个,面积1,697.71平方米;储藏室58个,面积2,444.82平方米。
尚有未售住宅363户,面积43502.29平方米(含6栋别墅,含职工假按揭房1户,现仍在还贷中);车库248个,面积6,517.05平方米;草厦子266个,面积6,648.66平方米。
1.2.2北沿街商业用房
占用范围内土地坐落东巡路南、峰文路北,土地证号文国用(2007)第YD-095号,面积3917㎡。建设规模4101平方米(实际施工占地超土地红线)。
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出售。
1.3建材城
占用范围内土地坐落汕头路南、初张路西,土地证号文国用(2007)第000110号,面积为89816㎡。
共建设18栋楼商业用房,编号1-18号。
共建设商业用房938户(其中14、15、18号楼未分户,每栋楼作为1户),面积114042.51平方米。
已售商业用房567个,面积37019.97平方米,其中,225户已办理产权证,面积15197.48平方米;已售未办证商业用房342个,面积21822.49平方米。
尚有未售商业用房371户,面积77022.54平方米(包含交款不足50%的,含14、15、18号楼)。
其中1、2、4、6、7、8、9、13、14、15、16、17、18号楼部分房产共计69238.92平方米及文国用(2007)第000110号土地证项下土地89816平方米抵押给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款4699万元,他项权证号文他项(2015)第187号。
1.4金山沿街
占用范围内土地坐落于汕头路北、金山路东,土地证号文国用(2009)第040018号,面积为7156平方米。
共建设商业用房29户,面积5422.71平方米;车库70个,建筑面积2472.05平方米。
商业用房已售28户(含抵顶),面积5089.49平方米,车库已售55个(含抵顶),面积1941.76平方米。
剩余未售商业用房1个,建筑面积333.22平方米;车库15个,建筑面积530.29平方米(包括交款不足50%的)。
1.5香蜜湖
占用范围内土地坐落于文登市峰文路东、漩夼村北,土地证号文国用(2007)YD-093号,商业面积7265㎡,住宅面积53277㎡。
共开工9栋,三栋主体已封顶,三栋施工至正负零,三栋基础挖槽开工。未对外销售。
1.6汽配城
占用范围内土地证书因调整注销,未办理新的土地证。
共建设商业用房9栋,编号1-9号。其中,1、2、4号楼转让给山东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其中3、6、9号楼经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执2084号强制执行抵偿与周拥军(2017)鲁1003民初4911号、(2017)鲁10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具体包括珠海路215-1、2、3、4、5、221-1、2、3、227号及项下土地文国用(2012)第040010号中的5283.2平方米、4020.3平方米、2106平方米。
7、8号楼中,珠海路223-1、6、225-46已经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执328号强制执行给威海市宇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5-1-37、40、48、49已经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执2084号、(2018)鲁1003执879号裁定强制执行给周拥军。
5、7、8号剩余部分商业用房5622.72平方米,办公用房794.63平方米未售。其中,5号楼(2815.24平方米)作为盛基公司与威海市金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借款本金200万元,月利率1.6%,借款期限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的担保网签备案登记在威海市金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出借借款本金110万元。
1.7已被处置的财产
盛基公司开发建设的汕头东路10号板材市场,珠海路205号、207号、209号中韩ABC座,珠海路北、盛基路西阳光新城三个项目已被法院拍卖或抵偿债务。
盛基公司取得的文国用2007第YD-091号,(面积18434平方米)、文国用2007第YD-094号,(面积16190平方米)、文国用2007第YD-110号(面积64851平方米)、文国用(2012)第040013号(面积约26亩)四块土地已被政府收回。
峰山东区A地块(面积90653平方米)、B地块(面积28594平方米)、金融贸易中心南区地块(面积38541平方米)三个地块已转让给山东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房地产资产中,已签订销售合同但未履行完毕、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80,232,715.78元,未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为674,887,993.29元。
2、车辆
盛基公司现有车辆三辆。
鲁K7H371奥迪牌灰色小型汽车,初次登记时间2013年8月28日;鲁KRN371长安牌白色小型汽车,初次登记时间2014年5月7日;鲁K7N606江淮牌白色小型汽车,初次登记时间2011年3月10日。
3、对外投资
3.1山东文达投资有限公司
盛基公司持股比例100%,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间2014年12月19日,法定代表人索寒,注册地为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路150号。
 山东文达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友邦工程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750万元,持股比例15%。
3.2山东沃达贸易有限公司
盛基公司持股比例100%,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时间2014年12月19日,法定代表人索寒,注册地为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路150号。
山东沃达贸易有限公司认缴友邦工程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750万元,持股比例15%。
经审计盛基公司财务资料,盛基公司对上述公司未实际出资。由于缺乏审计、评估所需的财务资料及报表,上述两公司未能进行审计评估。现已知盛基公司被诉对山东沃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4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账面其他资产
经审计,盛基公司尚有货币资金863,901.76元,主要是银行保证金;应收账款4,525,904.20元;其他应收款133,670,439.88元,共计139,060,245.84元。
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账面可回收资产进行回收。
5、实物资产
经现场盘点,盛基公司尚有部分铝塑板、灭火器等原材料及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实物资产,已列入评估范围。
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于债务人项目开发时间较早,管理不规范,且自2017年开始办公场所不断变更,部分资料遗失,上述资产调查报告所含数据可能存在与事实不符情况,管理人将根据后续调查情况予以更正。

五、受理、审查申报债权
1、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协助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自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25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说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管理人的名称及处理事务的地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自2019年3月开始,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向已知的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申报通知书》,其中邮寄发出申报债权通知78份,现场送达申报债权通知38份。
2、债权申报准备及受理
管理人制作了《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债权申报格式文书,上传至管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网站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参考使用;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77号长峰商业广场A座四楼、文登区珠海路144号A座分别设立了管理人办公室,对外公布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解答债权人的申报咨询工作,派人值班做好现场接待与受理债权申报工作。
管理人收到债务人当场提交或邮寄的债权申报材料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造册,如实登记债权人名称、住所、申报债权金额、申报债权的性质、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并根据管理人制订的债权审查原则进行审查。
3、受理债权申报的总体情况
截至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日2019年6月10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284家,申报债权金额总计1,070,755,592.84 元。根据申报人申报债权的主要类型,税款债权人1家(占申报人数的0.35%),申报金额90,875,821.93 元(占申报债权额的8.49%);工程款类债权人46家(占申报人数的16.19%),申报金额224,303,303.90元(占申报债权额的20.95%);借款类债权人9家(占申报人数的3.17%),申报金额433,853,886.18元(占申报债权额的40.52%);业主债权人181家(占申报人数的63.74%),申报金额4,792,653.16元(占申报债权额的0.45%);其他类型债权人47家(占申报人数的16.55%),申报金额316,929,927.67元(占申报债权额的29.6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仍有权向管理人进行补充申报,但需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4、债权初步审查结果
截至2019年6月20日,经管理人审查初步认定债权的共计163家,认定金额合计203,932,930.08元;不予认定共计77家,申报金额合计11,385,541.25元;因各种原因目前尚未作出审查认定结论的有44家,所申报债权金额为795,876,372.30 元。该部分债权暂未完成审查工作的原因包括涉及的债权诉讼未决、建设工程价款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齐全等。
对债权审查,管理人采取了谨慎及严格审查的原则,对与出资人有关联的债权,涉及对资金往来合理性的调查,均暂时未予认定,对工程款债权,在出具工程审计结论前,均暂时未予认定,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均不予认定。
关于债权审查的具体情况详见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

六、调查、审查职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保险和经济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管理人经调查,初步审查认定的职工债权涉及18名职工,初步认定债务人应付职工工资208258.78元、经济补偿金712172.72元、工伤各类伤残补助165921.75元,管理人初步确认的职工债权总额为1086353.25元。
其中,高管人员的工资(包括:董事、总经理)按照其他员工的平均工资数额调整。

七、代表盛基公司参加诉讼等法律程序
《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期间,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事宜。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对于部分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盛基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人根据具体案件的案情,结合目前管理人工作的开展程度,需要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的,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决定不需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继续原来的诉讼程序。对此,管理人已经向文登区法院、威海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代理手续,依法代表盛基公司参加诉讼。
截止2019年6月24日,管理人共代理诉讼案件24件,其中法院已判决2件,原告撤诉7件,裁定中止审理6件,一审尚在诉讼进行中9件。诉讼类型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主要案件情况如下:
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诉山东沃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后追加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讼标的额4720万元及利息,一审正在进行中。
王志强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琦、威海东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威海天博机电房屋买卖合同一案,诉讼标额91868元,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0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张伟平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张伟平于2019年3月22日向法院撤诉,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03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
中铁十四局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盛基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0民初34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盛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该案标的额48057076.06元及利息,一审正在进行中。
魏书华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03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涉案房屋先由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过户至周金涛名下,再由周金涛过户至魏书华名下。
江苏海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文登市东盛建材经营部诉李红波、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03民初1427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王基英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王基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03民初1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丛培海起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丛培海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返还各项费用共计1521662.5元及利息,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03民初1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解黎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要求盛基公司支付租赁酬金、违约金等共计185066.96元,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03民初5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文登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85666.28元,现该案正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量进行鉴定,一审正在进行中。
蒋新君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文登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4742675.9元,现该案正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量进行鉴定,一审正在进行中。
刘玉福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文登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268281.22元,后玉福申请撤回诉讼,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周拥军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731438.31元及利息,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03民初1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郝晓雨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本案正在一审诉讼中。
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王爱霞、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文登区人民法院受理,现一审正在进行中。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诉蒋军喜、曹庆玲、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102334.25元,由文登区人民法院受理,现一审正在进行中。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诉陈平、赵翠珍、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51729.54元,由文登区人民法院受理,现一审正在进行中。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诉张严浩、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106371.5元,由文登区人民法院受理,现一审正在进行中。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学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盛基公司认为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民终4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该案审理。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盛基公司认为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民终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该案审理。
姚婷婷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姚婷婷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03民初2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张琦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张琦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03民初2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孙式强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孙式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03民初20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于彬诉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于彬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03民初20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八、关注购房业主诉求,维护业主权益
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广大购房业主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大局。因此,管理人非常重视盛基公司重整案件中的购房业主利益的保护问题。管理人对外公布联系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解答业主的咨询,与购房业主代表通过微信联系,进行有效沟通,随时掌握业主动态与诉求。对醍香湾小区的倾斜塔吊组织总包方予以拆除,解除业主的安全隐患;针对业主提出的醍香湾小区楼顶漏雨、掉灰掉瓦危害安全问题,管理人积极与工程总包方沟通联系,在总包方未积极回应的情况下,为全体业主安全考虑,管理人在金山管委的大力支持下另找第三方施工维修,现正在紧张施工中。

九、组织、开展审计与评估工作
为了全面了解破产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立即对盛基公司的财务资料和相关财产进行了交接和清点,对盛基公司的财务账目和财产进行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经审计,截至法院裁定盛基公司重整的2019年2月22日,盛基公司的资产总额937,248,881.90元,负债总额 1,199,486,353.52元,资产负债率127.98 %。

十、沟通重整思路
法院裁定盛基公司重整后,部分重整意向方向管理人表达了参与盛基公司的重整工作的意向,就重整相关工作,管理人正在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
本次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审计评估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出重整方招募公告,公开招募重整方,加快推动重整工作的进展。

十一、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于2019年6月17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预案,并向法院报告。从6月20日开始落实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数量,6月24日开始发放出席会议入场劵、告知注意事项; 6 月24日,管理人向法院报送了全套会议材料,布置会场,打印、装订会议材料。通过上述举措,保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准备到位、有序召开。

十二、管理人账户收支情况
截止到2019年6月20日,破产费用支出合计33737.43   元,包括公告费、邮寄费、刻印费、办公费、会务费等。
另外,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管理人支付电费、暖气费差价形成的共益债务315861.17元,留守人员工资20724元,社保费48852.95元。

十三、需要向债权人会议特别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应收债权的催收风险问题
管理人在委托审计期间发现,盛基公司账面显示山东德圣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自然人应付盛基公司款项。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和催收债务人的应收债权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但是,据管理人初步了解,该部分应收债权由于证据缺失以及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等原因,可能存在催收风险。即,存在支付了诉讼费用但因为证据不足或盛基公司的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从而导致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不能收回的可能。目前,盛基公司没有资金支付提起债权清收诉讼的法院案件受理费。
管理人将根据工作进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必要时将依法提起诉讼。
(二)关于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问题
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开展相关工作期间,众多的购房业主以及因各种原因与盛基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或抵顶合同的债权人,纷纷向管理人提交申请,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盛基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向其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
针对债权人的这些诉求,管理人非常重视,多次向法院汇报研究。鉴于这一问题关系到广大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问题,本着谨慎处理的原则,管理人初步意见是,对消费者购房人凡付款超过50%的,予以优先保护,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清偿债权,对非消费者业主,凡付款超过50%且房屋已实际交付的,也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清偿债权,其他情况管理人将继续研究,以寻求符合法律规定并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解决方案。

十四、管理人下阶段工作计划
1、受理并审查补充申报的债权
法院裁定盛基公司重整并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后,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送达了债权申报通知,并协助法院在报纸上向未知债权人进行公告。因各种原因,截止目前仍有部分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92条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但是,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债权人承担。
对于审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结合债务人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减少债权人负担、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财产案件受理费的标准减半计取,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取,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取。
2、进一步审查、复查、确认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将依法复查债权异议;同时,管理人还将继续对尚未作出审查认定结论的债权申报进行审查。
3、进一步调查财产、催收应收债权
随着重整程序的展开,管理人结合审计、评估情况,继续调查财产,对个别清偿、不合理交易、无偿转移财产等行为行使撤销权,并及时开展清收应收债权的工作。
4、继续做好应诉、起诉工作
对于盛基公司尚未审结的案件及后续产生的案件,管理人将与各法院、仲裁机构协调开庭时间,准备应诉、起诉,维护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
5、引进重整方,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故盛基公司或管理人最迟应在2019年11月21日前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本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将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方。管理人将与重整意向方进行谈判,沟通经营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监督期限等,确定重整方,依法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
6、筹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对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根据盛基公司重整工作的进程,适时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以上是管理人自接受法院指定以来的阶段性工作情况,目前管理人正处于对盛基公司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阶段,本报告所引用数据仅是初步数据,管理人将根据以后的调查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
管理人将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管理人法定职责,保障债务人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积极争取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方和出资人等各方的支持,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盛基公司重整成功。
特此报告。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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