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
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的情况说明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贵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鲁10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整;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鲁1003破3-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60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管理人现向贵院推荐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供贵院参考。
一、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后,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主持债权人会议。因此,债权人会议主席在重整程序中有一定地位与作用,对于后续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有一定影响。对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法院一般可参考下列条件指定:
1、债权金额较大,且一般为普通债权人;
2、住所地位于受理法院本地,便于日常工作;
3、与其他债权人无利害关系,能够公正地履行职务。
二、申报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情况
根据管理人编制的债务人债权表显示,申报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及认定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编号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数额 |
认定金额 |
1 |
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50,741,235.31 |
3,741,325.42 |
2 |
山东天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1,921,792.00 |
尚未认定 |
3 |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2,982,904.02 |
尚未认定 |
4 |
惠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44,223,652.63 |
尚未认定 |
5 |
威海市金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845,332.75 |
1,826,145.45 |
三、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推荐及理由
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的情况,经过认真筛选,决定向法院推荐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理由如下:
山东天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济南,如果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工作联系会有不便,且债务人破产前为多家工程类债权人造价审计,可能存有利害关系。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且暂时未予以认定债权,故不适宜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
惠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债务人出资人的关联公司,其债权系在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受让于债务人的出资人,但出资人与债务人尚有其他债务纠纷,故其债权未认定,不适宜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
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金额较小,且多为自然人,不具备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综合能力,也没有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意愿。
其余多数工程类债权人因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且暂时未予以认定债权,推举其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不符合条件。
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破产财产均在其辖区范围内,便于和业主以及其他债权人沟通联系,也便于开展日常工作。其债权额虽经管理人初步确认为3,741,325.42元,但该债权为普通债权,在管理人已认定的普通债权中数额最大,且经管理人沟通,其愿意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职务并积极配合法院与管理人的工作。
因此,管理人认为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主席的理想人选。请贵院根据上述债权人情况,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时予以参考。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