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5 17:16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债权调整情况的说明
债 权 人 会 议:
乳山市人民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指定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法定职责,全面开展重整相关各项工作,其中受理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及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是重整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因涉及补充申报、债权异议、管理人根据变化的情况依职权复查等原因,出现了变动。现管理人将债权补充申报的受理与审查、债权异议的受理和复查、管理人依职权对初步确认的债权进行复查等工作情况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将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程序说明如下: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债权申报受理和审查情况
截至到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日2014年3月22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307家,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1,682,821,111.02元。管理人初步认定187家,认定金额合计283,180,418.92元:其中建筑、抵押与税款优先债权合计26家,认定金额合计87,586,112.40元;普通债权185家,认定金额合计194,262,241.52元;不予认定64家,申报金额合计264,577,439.30元;管理人暂不予以初步确认的债权人56家,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金额合计333,563,902.64元。管理人据此制作了《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进行核查。
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债权总体申报受理和审查情况
截止到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的2014年5月23日,共计有35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有20家债权人撤回了申报),申报债权总额1,712,567,923.18元。经管理人审查,初步认定享有债权的债权人234家,认定金额合计317,800,897.79元:其中优先受偿权人22家,认定金额合计82,637,688.72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人20家、认定金额合计15,648,264.34元;抵押优先权人2家、认定金额合计17,706,413.70元);税款债权人1家、认定金额55,638,520.91元(其中优先受偿金额为49,255,225.43元,滞纳金部分列入普通债权、金额为6,383,295.48元);普通债权人232家,认定金额合计235,190,994.32元;不予认定债权的债权人73家,申报金额合计957,297,236.58元;管理人暂不予以初步确认的债权人27家,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金额合计257,532,649.39元。这样,债权申报增加48人、申报金额增加29,746,812.16元,认定金额增加了34,620,478.87元。根据调整情况,管理人修订了《债权表》,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进行核查。
三、债权调整原因与情况说明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由于补充申报、债权异议等原因,引起债权的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补充审查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部分债权人由于申报时间临近会议召开,管理人来不及对该部分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给予该部分债权人临时表决权,即债权编号为0296-0311号16家债权人,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13,895,032.74元。第一次债权会议后,管理人及时进行了审查。管理人初步认定15家,认定金额合计800,783.14元;不予认定1家,申报金额合计1000万元;管理人暂不予以初步确认的债权人1家,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金额合计2,400,557.15元。
2、补充申报及审查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共计4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12,534,361.79元。管理人初步认定37家,认定金额合计6,080,233.73元;不予认定5家,申报金额合计3,836,028.00元;管理人暂不予以初步确认的债权人1家,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金额合计704,523.20元。
3、债权异议及复查情况
管理人收到的债权异议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对管理人对自己已申报债权的初步认定结论有异议的,二是对管理人对其他债权人已申报债权的初步认定结论有异议的,三是对管理人对其已申报债权的债权性质认定不认可的,四是对管理人未给予其优先受偿不认可的,五是业主债权人对管理人调整其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认可的。等等。
4、管理人依职权复查初步确认债权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随着工地清场与复工的进行,造价审计机构对工程款类债权进行了工程专项审计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查,对未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进行了复核。管理人依据该结果对已经认定但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进行了复查并调减了部分债权认定结果。
对于数个债权人针对同一债权重复申报的情形,如总包方与分包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申报的,管理人依职权进行了复核,将重复申报的债权调整为0。
对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债权表,管理人对于发现的其中计算错误、笔误的债权进行主动复核并进行了调整。
四、关于职工债权的调整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经管理人调查统计,债务人现有职工65人,债务人欠发工资合计798,269.50元,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合计533,795.50元,职工债权合计1,332,065.00元。管理人据此制作了《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进行核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依法公示了职工债权,后管理人陆续收到部分职工提出的异议,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债务人原欠发部分工资,但职工已经离职,未列入职工债权。经管理人核实账目,补充为职工债权,如戴锦龙、戴子汶、李先稳、盛根群等;
2、因管理人无法核实职工的入职时间或核实的入职时间有误而未计算或少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经管理人核实账目按职工首次发工资时间认定入职时间,对经济补偿金进行补充核算,如张念文、宋腾跃、姜顺吉、许逢兰等;
3、因债务人扣发职工工资形成的工资抵押金、服装抵押金,按职工债权予以补充认定,分别涉及职工55人、92人(含原职工债权中的职工,张念文、宋腾跃、李成、刘军辉、栾雪芳、王英、赵世鹏、崔笑源、刘冉冉、卢海峰、隋美红、于洋等为其中提出异议的职工);
4、许多职工对债务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人未认定为职工债权提出异议,但由于债务人未为异议职工开立社会保险账户,而社会保险金只能向社保机构缴纳不能发放给职工个人,故无法计算列入职工债权;
5、李赢的工资抵押金、张迪岩的服装押金因列在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目中,故将其职工债权从债务人调至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债权中;
6、邢旭的工资,审计机构原提供给管理人的数据为-57,000.00元,后经债务人财务留守人员说明,存在错误冲抵债权债务问题,需调增工资23,000.00元;
7、姚邵华代表王彩向管理人提出要求核实王彩职工债权的请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经管理人调查财务留守职工刘红光,债务人其他应收款记载应收王彩564,822.00元为王彩预支工资;债务人无应付王彩工资的记载,且财务人员不清楚王彩作为销售总监与总经理的工资标准。债务人自2013年10月开始欠付职工工资,而王彩在2013年10月份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因其涉及损害公司利益的刑事犯罪,故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核算。
经过上述对于职工债权调整,管理人确认职工债权1,837,023.00元,涉及职工150人,涉及工资、经济补偿金、押金等。这样,职工债权调增85人、1,038,753.50元。根据调整情况,管理人修订了《职工债权表》,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进行核查。
五、债权核查程序
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请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修订后的《债权表》、《职工债权表》记载的内容进行核查。
修订后的《债权表》记载了各债权人的名称、申报金额及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金额、管理人不予以确认的简要理由等,请债权人及和债务人按照下列程序核查债权:
1、对于补充申报债权与债权异议,管理人已经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作出审查意见及复查意见。上述债权认定意见,管理人以《债权表》的形式,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送达参会债权人。
2、对于补充申报债权,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修订后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于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未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当于管理人将会议材料在网站上传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异议人;异议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若异议人通知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会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若债权人及债务人未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中无异议的债权。
修订后的《职工债权表》记载了各职工的姓名、职工债权的种类、管理人确认的金额等,管理人将依法公示,职工对修订后的《职工债权表》中增加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经审查认为不应予以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修订后的《职工债权表》中增加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核查程序同上述修订后的《债权表》。
特此说明。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