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关于债权款发放细则

2019.03.25 19:59

债务人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小于1万元的小额债权,自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建筑优先权、抵押优先权,自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付清,每年分别按照30%、40%、30%的比例予以支付;普通债权,自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三个月内付清,每年分别按照30%、40%、30%的比例予以支付;因管理人对于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房屋抵债交易行使撤销权后,对于两债务人应返还债权人款项所产生的共益债务于2015年年底前付清,具体为2014年12月31日前、2015年6月30日前、2015年12月31日前分别按照30%、40%、30%的比例予以支付。

2014年6月6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3)乳商破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两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两债务人重整程序,并在人民法院报上予以公告。

据此,管理人特制订如下关于发放债权款细则,以规范债权款的发放行为。

一、债权人可通过下列方式经管理人领取债权款:

1、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本人持身份证到管理人处领取;

2、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到管理人处领取;

3、债权人委托代理人领取债权款的,持授权委托书及债权人本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到管理人处领取;

4、债权人可向管理人通过邮寄方式书面提供本人、本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及帐号,由管理人汇款。

二、管理人按照法院裁定确认的职工债权、业主债权清单,编制《债权分配款领取表》,其中职工债权按法院裁定确认金额全额支付,业主债权按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乘以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支付。

三、债权人到场领取的,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管理人要求现场在《债权分配款领取表》中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债权人要求管理人汇款的,汇款凭证作为债权人领取债权款的凭证,汇款手续费从债权款中扣除。

四、对于材料款、工程款债权,其中建筑优先权按法院裁定确认金额全额支付,普通债权按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乘以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支付。债权人领取时,须提供领款金额的正规发票。若存在债权人在两债务人重整前已经收取的款项尚欠发票的,需对欠开的发票一并补齐。否则管理人有权拒付债权款,并可以依法代开发票,所缴纳税款从债权款中扣除。

五、对于借款债权,其中抵押优先权按法院裁定确认金额全额支付,普通债权按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乘以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支付。债权人领取时,须提供领款金额的收据。

六、对于税款债权,其中优先债权部分按法院裁定确认金额全额支付,普通债权部分按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乘以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支付。债权人领取时,须提供领款金额的完税凭证。

七、对于其他债权,由管理人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区别情况,根据相关财务规则要求债权人出具领取手续。

八、对于上述共益债务债权人领取时,须提供领款金额的收据。

九、对于业主债权,若业主同意重整后债务人与其签订协议,约定以应分配的债权抵顶交房后一段时间内物业费的,管理人根据业主向管理人出具的证明及债务人提供的清单,将该部分业主债权从法院确定确认的债权中扣除,不再发放现金。

十、偿债期限届满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管理人支付。管理人在重整方或重整后债务人汇入管理人帐户的偿债资金范围内予以发放。

十一、《债权分配款领取表》一式两份,管理人、重整后企业各一份。发票、收据、汇款凭证等原件由管理人转交重整后企业作帐处理,管理人留存复印件。

十二、本细则由管理人制订,报法院备案,债权分配款由管理人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放,发放地址: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乳山市利群商场东家家悦超市东门上四楼),联系人为郑会计,电话13793366897。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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