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5 15:41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
乳山市人民法院:
债 权 人 会 议:
2013年11月29日乳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法定职责,全面开展破产相关各项工作,其中受理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及对债权的审查工作是重整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现管理人将债权申报受理和申报债权审查工作情况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将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程序说明如下:
一、债权申报受理情况
1、发布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2013年12月25日,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了债务人重整的公告,通知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通知已知债权人
管理人协助法院根据审计机构提交的债务人债务清册,向已知债权人一一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通知已知债权人于2014年3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债权申报准备及受理申报
管理人制定了《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填写说明等文书范本,在管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及乳山银滩管委会九楼分别设立了管理人办公室,对外公布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解答债权人的申报咨询工作,派人值班做好现场接待与受理债权申报工作。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造册,如实登记债权人名称、住所、申报债权金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4、受理债权申报的总体情况
截至到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日2014年3月22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307家(全部312家,撤回5家),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1,682,821,111.02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仍有权向管理人进行补充申报,管理人于2014年3月24日依法向法院提交《补充申报债权收费的申请》。
二、债权初步审查情况
(一)债权审查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管理人拟定如下破产债权的审查原则,并依此原则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
1、各类申报债权通用的基本审查原则
(1)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必须有真实、准确、充分的证据证明。凡证据不足,且债务人审计报告无记载的,不予确认;证据不足但审计报告有记载的,以审计报告确认金额为准,但申报金额少于审计报告确认金额的,以申报金额为准;审计报告虽有记载但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相矛盾的,暂不予确认;审计报告虽无记载但证据充分的,管理人根据证据依法确定;申报债权若为已经司法或仲裁程序确认的,无论审计报告是否有记载,均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确认,但管理人依法申请撤销的除外;
(2)管理人主动审查申报债权的诉讼时效与申请执行时效。凡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效,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证据的,不予确认;
(3)申报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尚未审结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7条、59条规定,对其申报债权暂不予以确认,待诉讼或仲裁审结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进行确认,但管理人建议法院以其申报金额或管理人调整额临时确定债权,行使表决权。
(4)债权申报中包含利息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其利息计算期限截至债务人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日2013年11月29日;
(5)已经司法或仲裁确认的债权,债权人申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计算;债权人不能够证明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不予计算;
(6)债权人申报利息但未提出明确金额及计算方法的,待债权人明确申报利息金额及计算方法后予以审查确认;
(7)凡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区分具体期间,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期间遇利率调整的,分段进行计算。一年的时间按照365天计算;
(8)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申报债权的,按其实际代替清偿金额予以确认;尚未代替清偿债务且主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的,保证人的债权申报不予确认;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十)项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未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申报的保证债权不作为破产债权。
(10)申报债权中包含诉讼费或仲裁费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额进行确认;
(1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五)项、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因此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合同约定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12)汇率折算以债务人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日2013年11月29日的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
(13)债权人有权申报利息或诉讼费等债权而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但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批准前补充申报,但须承担管理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1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而没有主张抵押事实并优先受偿权利的,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对其所申报债权按照普通债权予以对待;
(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的规定,管理人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处获取的财产,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债权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应债权人的请求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16)凡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交证据的,债权人应及时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7)本原则未尽事宜,由管理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2、除上述各类申报债权通用的基本审查原则外,管理人针对下列几种类型的债权申报,拟定如下破产债权的特殊审查原则:
(1)关于申报借款债权的审查原则
1)对于民间借贷即债务人向自然人借款,本金金额以债权人提供的原始银行付款凭证为准;债权人只有债务人出具的借据无原始银行付款凭证的,不予确认,但每次出借本金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除外;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8条的规定,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部分不予保护;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均包含在上述利息中,不再另行计算。
2)对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即借务人向其他企业借款,借款合同无效,但本金部分予以保护,本金金额以债权人提供的原始银行付款凭证为准;债权人只有债务人出具的借据无原始银行付款凭证的,不予确认,但每次出借本金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除外;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均包含在利息中,不再另行计算。
(2)关于申报建筑工程款债权的审查原则
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保护建筑工程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确认原则如下:
1)只有债权人申报债权且要求优先受偿的,管理人方审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债权人只申报债权未要求优先受偿的,管理人不审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具体计算方法以审计结论为准;
3)对债务人享有建筑工程款债权,但债权人所施工的建设工程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管理人对申报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审查债权,不确认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关于业主申报债权的审查原则
1)业主申报选择性债权的,在债权人未明确其申报要求前不予以确认;
2)对于业主根据其与债务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申报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已付房款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管理人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威海物价部门公布的城市房屋租金最高标准(10元/平方米/月)的1.3倍确定。
(4)关于申报税款滞纳金债权的审查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二)债权审查方式
1、形式审查
在受理债权申报时,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表》中所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9条的规定审查债权人是否缺少申报所需的必要基础材料与说明。
2、实质审查
在受理债权申报后,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登记造册,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包括根据债务人审计报告核对债权申报金额;逐项审查债权证据,审查债权的诉讼时效与申请执行期限,审查债权申报主体是否适格,审查债权担保情况等。
(三)债权审查程序
1、由管理人依据上述债权审查原则对每笔债权进行审查,审查债权是否真实、有效;
2、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编制《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与法院保存,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
(四)债权初步审查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对已申报债权的初步审查结论如下:
初步认定187家,认定金额合计283,180,418.92元;不予认定64家,约占总申报人数的21%,申报金额合计264,577,439.30元,约占总申报金额的16%;管理人暂不予以初步确认的债权人56家,约占总申报人数的19%,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金额合计333,563,902.64元,约占总申报金额的20%。
在管理人已经初步认定的187家、认定金额合计281,848,353.92元债权中:
(1)优先受偿权人26家,认定金额合计87,586,112.04元:
A、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人23家,认定金额合计23,280,655.04元;
B、抵押优先权人2家,认定金额合计19,005,095.89元;
C、税款债权人1家,认定金额45,300,361.47元;
(2)普通债权人185家,认定金额合计194,262,241.51元。
上述债权,申报工程类债权人79家,约占总申报人数的26%,已认定人数38家约占总认定人数的20%,已认定债权53,946,925.45元约占总认定金额的19%;申报借款类债权人39家,约占总申报人数的13%,已认定人数19家约占总认定人数的10%,已认定债权55,270,362.86元约占总认定金额的20%;申报业主类债权人136家,约占总申报人数的44%,已认定人数109家约占总认定人数的58%,已认定债权6,619,148.07元约占总认定金额的2%;申报税款债权人1家,约占总申报人数的0.30%,已认定人数约占总认定人数的0.05%,已认定债权45,300,361.47元约占总认定金额的16%;申报担保债权人1家,约占总申报人数的0.30%,已认定人数约占总认定人数的0.05%,已认定债权12,005,095.89元约占总认定金额的4%;申报其他类普通债权人52家,约占总申报人数的17%,已认定人数20家约占总认定人数的11%,已认定债权108,706,460.18元约占总认定金额的39%。
三、债权核查程序
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请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记载的内容进行核查。
《债权表》记载了各债权人的名称、申报金额及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金额,请债权人及债务人按照下列程序核查债权:
1、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异议人;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可以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2、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3、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若债权人或债务人未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中无异议的债权。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