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0管理人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说明

2019.07.15 18:36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
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债 权 人 会 议: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鲁10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基公司或债务人)重整;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鲁1003破3-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开展破产相关各项工作,其中受理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及对债权的审查工作是重整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现管理人将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债权申报受理及审查情况
1、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协助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自裁定重整之日起25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说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管理人的名称及处理事务的地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自2019年3月开始,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向已知的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等材料,其中邮寄发出申报债权材料78份,现场送达申报债权材料38份。
2、债权申报准备及受理
管理人制作了《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债权申报格式文书,上传至管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网站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参考使用;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77号长峰商业广场A座四楼、文登区珠海路144号A座分别设立了管理人办公室,对外公布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债权申报咨询、现场接待与受理债权申报工作。
管理人收到债务人当场提交或邮寄的债权申报材料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造册,如实登记债权人名称、住所、申报债权金额、申报债权的性质、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并根据管理人制订的债权审查原则进行审查。
3、受理债权申报的总体情况
截至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日2019年6月10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284家,申报债权金额总计1,070,755,592.84元。根据申报人申报债权的主要类型统计,税款债权人1家(占申报人数的0.35%),申报金额90,875,821.93 元(占申报债权额的8.49%);工程款类债权人46家(占申报人数的16.19%),申报金额224,303,303.90元(占申报债权额的20.95%);借款类债权人9家(占申报人数的3.17%),申报金额433,853,886.18元(占申报债权额的40.52%);业主债权人181家(占申报人数的63.74%),申报金额4,792,653.16元(占申报债权额的0.45%);其他类型债权人47家(占申报人数的16.55%),申报金额316,929,927.67元(占申报债权额的29.6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仍有权向管理人进行补充申报,但需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4、债权初步审查结果
截至2019年6月20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初步认定163家,认定金额合计203,932,930.08元;不予认定77家,申报金额合计11,385,541.25元;因诉讼中待定6家,申报金额合计56,736,982.19元;需要申报人补充提交证据核实待定38家,申报金额合计739,139,390.11元。
管理人审查初步认定的163家债权人中,税款债权人1家(占认定人数的0.61%),认定金额89,100,623.04元(占认定债权额的43.69%),其中税款优先权76,950,991.88元( 占认定债权额的37.7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1家(占认定人数的0.61%),认定金额67,711,132.28元(占认定债权额的33.20%),其中有财产担保的优先权认定金额64,134,018.28元(占认定债权额的31.45%);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人1家(该债权人系生效判决认定,占认定人数的0.61%),认定金额30,217,455.42元(占认定债权额的14.82%),其中建设工程优先权金额18,227,928.12元(占认定债权额的8.94%);业主债权人118家(占认定人数的72.39%),认定金额合计1,054,593.03元(占认定债权额的0.52%);其他债权人42家(占认定人数的25.78%),认定金额合计15,849,126.31 元(占认定债权额的7.77%)。

二、债权审查规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管理人拟定如下债权审查规则,并按照该审查规则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
(一)各类债权通用的审查规则
1、申报债权时,债权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凡证据不充分,且审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审计报告无记载,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凡证据不充分,但审计报告有记载,以审计报告确认的金额进行债权确认;申报的债权金额少于审计报告确认的金额,以申报的债权金额进行债权确认;审计报告虽有记载、但申报的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相矛盾,暂不进行债权确认;申报的债权业经司法或仲裁程序确认,无论审计报告是否有记载,均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额进行债权确认,但管理人依法申请撤销的除外。
2、管理人主动对申报的债权进行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审查。凡超过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债权人不能提供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止、中断方面的证据,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7条、第59条,在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已针对申报的债权提起诉讼、仲裁,但案件尚未审结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暂不进行确认,待诉讼、仲裁案件审结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进行债权确认,但管理人可建议法院以其申报金额临时确定债权额,行使表决权。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申报的债权包含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文登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业经司法、仲裁程序确认的债权,债权人申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债权,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2014年8月1日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区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属于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列入劣后债权。
债权人不能证明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利息债权自法律文书载明的作出时间之日满90日起开始计算。
6、申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债权、但未明确利息金额及利息计算方法,待债权人明确利息金额、计算方法后,再进行审查确认。
债权人没有提起诉讼、仲裁,债权人申报利息债权的,应当提供足以支持其主张的利息债权的证据,证据不确实充分的,申报的利息债权不予确认。
7、凡涉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区分具体期间,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期间遇利率调整的,分段执行。一年按照365天计算。
8、申报债权包含诉讼费、仲裁费,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进行债权确认。
9、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5)项、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合同约定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10、债权人未申报依法可主张的利息、诉讼费及其他债权的,视为放弃申报;债权人可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文登法院批准前进行补充申报,但应当承担管理人审查及确认补充申报债权发生的费用。
1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但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利,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申报的债权按照普通债权进行确认。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1条,管理人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处获取的财产,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当返还债权人已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应债权人请求,管理人可将其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13、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交证据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补充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4、债权人申报选择性债权,在未明确债权请求、金额等项目之前,暂不进行债权确认。
(二)关于申报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审查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18条、19条、20条、21条、22条,管理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确认原则如下:
1、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审查,认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优先受偿权不予确认,认为有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通知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只申报债权但未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管理人不主动对债权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审查确认。
2、债权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债权人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确认。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债权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4、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交的业经债务人审核的建设工程价款核定结论认定债权,未经核定的,债权人可向管理人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申请造价核定,债权人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造价核定结论的,不予确认。
(三) 关于购房业主申报债权的审查规则
1、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债权
债权人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债权的,按普通债权予以确认。
2、关于申报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违约金的债权
(1)关于未提起诉讼、仲裁,债权人申报逾期交房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的债权
①根据《民法通则》,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
房屋已经交付,债权人申报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至交付房屋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债权的,自交付房屋次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不超过二年,且至2019年2月22日不超过三年的,或房屋在2017年9月30日之后交付,债权人申报该项债权,予以确认。
自交付房屋次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超过二年,或至2019年2月22日超过三年,债权人不能证明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债权人申报该项债权,不予确认。
②房屋尚未交付,债权人申报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至2019年2月22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债权的,该期间超过三年,债权人不能证明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只确认2019年2月22日向前追溯三年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具体付款期限,债权人未申请法院、仲裁机构就此作出裁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也未就此达成付款协议的,债权人申报逾期交房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的债权,不予确认。
④对于债权人已与债务人就逾期交房违约金达成书面协议的,书面协议如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根据书面协议、债务人已履行情况及诉讼时效认定债权。
(2)关于提起诉讼、仲裁,债权人申报逾期交房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的债权
①债权人提起诉讼、仲裁,债权人申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②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债权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为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申报不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债权,予以确认。
③债权人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丧失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申报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债权,不予确认。
④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或执行法院执行完毕,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债权人申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不予确认。
⑤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债权人申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债权,按照第2条第1款第5项的规则进行确认。
债权人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其申报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债权,不予确认。
(3)关于债权人申报水电燃气补偿金债权
①房屋已经交付的,债权人申报房屋交付水电燃气不符合条件的补偿金债权,管理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确认,债权人不能证明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对于超过时效的部分,不予确认。水电燃气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根据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债权人未提交此类证据的,根据其他债权人已提交的此类证据及管理人了解的情况,醍香湾小区水电燃气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18年12月20日。
②房屋尚未交付的,债权人申报水电燃气补偿金债权,不予确认。
(4)关于债权人申报逾期办证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的债权
①债权人申报物业费作为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但未提交相应物业费交纳证据的,不予确认。
②债权人申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债权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出合同约定,超出的部分,不予确认。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具体支付期限,债权人未申请法院、仲裁机关就此作出裁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也未就此达成付款协议的,债权人申报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的迟延履行利息的债权,不予确认。
(三)关于申报返还代收的房屋维修基金及支付利息的债权
债务人代收的房屋维修基金属于债务人代收代管的财产,上述款项从债务人破产财产中分离,在具备为债权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将代收的该款项缴纳给相关机构。因此,债权人无需申报房屋维修基金债权,已经申报的,对该款项及利息不予确认。
(四)关于债权人请求返还暖气费、支付利息的债权
债务人收取的暖气费属于代收,已缴纳给供暖单位。因此,债权人请求返还暖气费、支付利息的债权,不予确认。
(五)关于债权人请求返还代收的物业服务费、支付利息的债权
债务人已委托山东沃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债权人实际接收并使用房屋的,申报返还物业服务费及利息的债权,不予确认。
(六)关于申报赔偿金的债权
债权人主张因债务人电压不稳造成家电受损、因建筑坠物造成车辆等物品损失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家电、车辆等物品受损的原因及受损的价值,证据不足的,不予确认。
(七)债权人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房产与债务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申报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水电燃气补偿金债权的,不予确认。
本规则未尽事宜,管理人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三、债权核查程序
管理人已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债权审查规则,根据制定的审查规则对各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初步审查认定,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编制《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记载了各债权人的名称、申报金额及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金额,请各债权人对债权表中所列明的债权进行核查。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认定结果有异议,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由管理人进行复查:
1、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如有异议,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由管理人予以复查。对管理人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结论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债权异议期满,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于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或对复查结论无异议,或者对复查结论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起诉的,管理人将依法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12月,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在威海地区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