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1职工债权情况说明

2019.07.08 15:42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职工债权调查情况说明
 
文登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19年2月22日,文登区人民法院裁定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基公司”或“债务人”)重整,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鲁1003破3-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任盛基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第27条的规定,在法院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开展破产相关工作,其中,调查职工债权是管理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现管理人将职工债权调查工作情况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说明如下:

一、债务人职工情况
管理人根据对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调查,债务人在裁定重整时的职工情况如下:
债务人共有职工13人:索寒、边玉功、张艳凤、边海霞、林晓燕、路伟同、于彬、苘茂义、姚婷婷、孙式强、宋辉辉、刘开传、王晶。另有职工高艳、吕宁、丛瑜、史文君、栾旭东在债务人裁定重整前已离职。
在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管理人依法指定边玉功、索寒、路伟同、边海霞、林晓燕为留守人员,并与于彬、姚婷婷、孙式强、刘开传、王晶、宋辉辉解除劳动关系。
经管理人查询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债务人开立了社会保险帐户,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

、职工债权认定原则
1、职工的工资标准、应付工资余额、入职时间、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管理人根据调查情况并以审计机构提供的数据确定;
2、职工债权计算至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即2019年2月22日;
3、应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与债务人存在劳务关系的职工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业经司法、仲裁程序确认的债权,债权人申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债权,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2014年8月1日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区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属于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列入劣后债权。

三、职工债权初步认定结果
1、应付工资情况
(1)应付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情况
边玉功是债务人的经理,索寒是债务人在裁定重整前的实际负责人,上述两人属于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按照债务人职工有连续工资发放记录的时间,扣除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后,倒推12个月,得出债务人职工平均工资为4142.13元。高级管理人员欠发工资按照债务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1日为债务人欠发工资期间,共计欠发边玉功工资10170.69元,索寒工资9985.29元。
(2)应付普通职工工资情况
张艳凤、边海霞、林晓燕、路伟同、于彬、苘茂义、姚婷婷工资由债务人发放,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为债务人欠发工资期间,共计3个月,按其各自实际工资标准发放,欠张艳凤工资7484.95元,欠边海霞工资17343.03元,欠林晓燕工资10174.5元,欠路伟同工资12798.12元,欠于彬工资11826.51元,欠苘茂义工资7094.71元;姚婷婷自2016年9月以来的欠发工资标准按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的70%分段计算,至债务人裁定重整前共计欠发13479.7元;孙式强、宋辉辉、刘开传、王晶的工资由山东沃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放,在本表中不予列示。
2、应付经济补偿金情况
边玉功、索寒、张艳凤、边海霞、林晓燕、路伟同、于彬、姚婷婷、孙式强、刘开传、王晶、宋辉辉等人,依法应予计算经济补偿金。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债务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142.13元计算,其他普通职工按照其各自实际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具体计算标准为:
边玉功:4142.13*14=57989.82
索寒:  4142.13*16.5=68345.15
张艳凤:3538.18*12=42458.16
路伟同:5078.26*11=55860.86
于彬:  5981.96*13=77765.48
边海霞:6434.07*8.5=54689.6
林晓燕:4032.11*6=24192.66
姚婷婷:1337*8.5=11364.5
孙式强:6223.76*16.5=102692.04
刘开传:3955.80*11=43513.8
王晶: 1642.3*4.5=7390.35
宋辉辉:2755.43*6.5=17910.3
3、应付工伤职工各类补助情况:
孙式强于2016年10月10日被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7月5日被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九级伤残;于彬于2017年9月15日被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9月30日被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十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应支付给孙式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54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816.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200元,上述三项合计121559.75元;债务人应支付给于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362元。
4、关于劣后债权
涉及高艳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2716.88元、丛瑜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2577.4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属于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列为劣后债权。
综上,债务人职工债权共计1086353.25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为208258.78元,应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为712172.72元,应付工伤各类补助165921.75元。劣后债权5294.35元。
高艳曾经是债务人的财务人员,在管理人对债务人相关资料的接管过程中,不予配合交接,故高艳的职工债权虽予以公示,但在其交接资料的工作完成前不予分配。

四、职工债权核查及异议程序的说明
1、管理人已于2019年6月17日将《职工债权表》对职工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公告中说明了职工对《职工债权表》的异议程序,公示期内,有部分职工提出了异议,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将针对职工异议进一步调查核实。
2、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职工债权表》记载的职工债权如有异议,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提起诉讼的,管理人将依法申请法院予以确认。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债权表》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12月,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在威海地区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