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5关于提请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申请

2019.07.15 18:36

关于提请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接受贵院指定后,对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进行了预测,并初步确定了《管理人报酬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
根据管理人截至目前掌握的财产状况,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包括:债务人开发的樱花时尚、醍香湾、建材城、香蜜湖等项目的未售资产、车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上述财产中,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价值为64,134,018.28元。
 
二、管理人报酬比例
根据债务人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所作的预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管理人请求按以下比例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2%确定;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5、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按3%确定;6、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按1%确定;7、超过50000万元的部分,按0.5%确定。
    对有抵押的优先债权范围内的抵押财产按照上述比例分段计算后再按照10%计取管理人报酬。
三、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支付30%,重整计划被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被贵院批准后支付30%,余款支付按重整计划执行;若重整程序被法院裁定终止,则管理人报酬在贵院裁定宣告破产时支付30%,主要资产变现后支付30%,余款10%在主要债权清偿完毕后付清。
    管理人报酬方案经贵院确定后,贵院可以考虑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等情况,对管理人报酬进行调整。管理人对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可依法向贵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以上申请如无不当,请贵院予以批准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公布。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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