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所党建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律所一角
社会责任
律所动态
律所新闻
近期动态
专业领域
专业人员
破产文书
律所文化
东方未来法评
东方未来人文
内部期刊
案例精选
主页
>
破产文书
>
威海长城医院有限公司
>
长城医院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4.02.02 14:53
威海
长城医院
有限公司
清算
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3年12月7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0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威海长城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案件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12月14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以(2023)鲁1002破7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根据债权人申报债权及管理人调查情况,以下债权人有权参加财产分配:
1、有财产担保债权,初步认定债权额 507,500.00 元。
债权人江苏裕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621,535.02元,管理人初步认定507,500.00 元。
2、职工债权:职工人数共计83人,债权总额为4,433,066.05元。
3、税款债权:税款债权1家,申报债权金额383,907.35元。该债权为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环翠区税务局申报的长城医院欠缴2022年-2023年职工社保费及滞纳金债权,因长城医院2021年12月起就进入非正常经营状态,当时绝大部分职工离开长城医院另行就业,12名残疾人挂靠职工中的11名职工的社保费也已在自行垫付后通过仲裁或诉讼予以解决,因此,对于该债权的客观真实性需要进一步调查落实,暂未认定。
4、普通债权:初步认定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22家,债权总额6,797,741.99元。
5、劣后债权:初步认定劣后债权4家,认定债权总额79,989.28元。
以上债权人和债权种类、金额并非最终数据,所有债权人、债权种类、债权金额均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二、可供分配的财产
管理人将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破产财产依法进行变现,对应收债权进行回收。可供分配或变价的财产情况如下:
1、货币资金2,814.55元,其中现金24.69元;银行存款2,789.86元。
2、固定资产,主要为融资租赁两套设备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数字化X射线系统,以及中心供氧系统设备、打印机、空调等。
3、无形资产,包括2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商标、1项著作权。
4、依法追缴的未到位的注册资金,以实际追缴数为准。
5、其他财产及应收债权。
上述财产以管理人依法拍卖(含变卖)价值或清收金额为准。
三、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支付
1、破产案件申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申请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目前已经发生的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856.00元,包括刻章费、开户费、邮寄费、打印费等履行职务的必要支出;后续破产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3、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与法院公布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以实际变现可供分配的财产计算。
4、审计、评估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定为标准收费的九折,并最终以法院的核定数为准。
5、财产变价税费:债务人破产程序期间财产变价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变价发生的税费等,从变价款中优先扣除。
6、共益债务
目前尚未发生共益债务;后续共益债务以实际发生为准。
根据《破产法》第41条、42条、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
(二)债权的分配
1、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分配数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企业破产法》第109条与第110条的规定,抵押担保优先债权(江苏裕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07,500.00元),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为限,以现金方式清偿。
2、职工债权分配数额
职工债权总额为4,433,066.05元,在管理人变卖资产,清收债权所得资金扣除优先债权的清偿额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清偿后剩余金额范围内以现金清偿。若剩余金额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3、税款债权,申报金额383,907.35元,暂未认定。如认定,在清偿完毕职工债权后剩余金额范围内以现金清偿。不足以清偿的,不再清偿。
4、普通债权,现认定总额为6,797,741.99元,在清偿完毕税款债权后剩余金额范围内以现金清偿,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清偿,未获清偿部分不再清偿。
上述债权依法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债权为准。所有债权须经法院裁定确认后方可参与分配。
最终的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四、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一)分配方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管理人具体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信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各债权人获得的分配金额。债权人应按规定向管理人提交发票或收款收据,否则,不予分配。
(二)分配提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7条第1条、第119条规定,管理人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威海长城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二四年二月一日
合伙人/顾问
威海长城医院有限公司
查看全部
长城医院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02.02
长城医院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02.02
长城医院 财产状况报告
02.02
长城医院 申报债权的审查及职工债权的调查报告
02.02
长城医院 债权表
02.02
长城医院 职工债权表
02.02
查看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网站
中国民商法律网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12月,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在威海地区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律所一角
社会责任
新闻业绩
律所新闻
近期动态
专业领域
业务领域
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
文章发布
东方未来法评
东方未来人文
内部期刊
案例精选